来 电 号 码 显 示 须 知

What you need to know about Calling Number Display

来 电 号 码 显 示 的 须 知 事 项

  • 适 用 于 固 定 及 流 动 电 话 的 来 电 号 码 显 示 ( 「 来 电 显 示 」 ) 服 务 将 于 一 九 九 六 年 年 底 首 次 引 入 香 港 。
  • 这 本 小 册 子 会 告 诉 你 什 么 是 「 来 电 显 示 」 , 以 及 你 可 以 怎 样 利 用 这 项 服 务 。

什 么 是 「 来 电 显 示 」 ?

对 接 电 者 而 言 :

  • 当 电 话 铃 声 响 起 , 而 你 尚 未 接 听 电 话 之 前 , 这 项 服 务 会 让 你 知 晓 来 电 的 电 话 号 码 。
  • 然 后 , 你 可 决 定 是 否 接 听 这 个 电 话 , 或 选 择 记 下 电 话 号 码 , 在 方 便 时 才 覆 电 。
  • 大 部 分 「 来 电 显 示 」 器 材 配 备 储 存 来 电 号 码 、 来 电 日 期 及 时 间 的 功 能 。 有 些 器 材 能 够 筛 选 那 些 故 意 拒 示 电 话 号 码 的 来 电 , 并 把 来 电 转 送 至 电 话 录 音 机 。 此 外 , 有 些 电 话 公 司 或 会 提 供 自 动 拒 接 这 类 来 电 的 服 务 。
  • 「 来 电 显 示 」 服 务 可 助 你 更 有 效 地 处 理 个 人 通 讯 事 宜 , 并 可 为 你 的 个 人 私 隐 提 供 更 大 的 保 障 。

对 来 电 者 而 言 :

  • 如 你 的 亲 友 在 接 听 你 的 电 话 之 前 知 道 这 是 你 的 来 电 , 他 们 便 可 享 有 上 述 好 处 。
  • 如 你 在 通 话 时 线 路 突 然 中 断 , 对 方 仍 可 知 道 按 拨 哪 个 电 话 号 码 覆 电 给 你 。
  • 如 对 方 家 里 无 人 接 听 你 的 来 电 , 你 的 电 话 号 码 及 致 电 时 间 可 能 会 记 录 在 对 方 的 「 来 电 显 示 」 器 材 内 , 让 对 方 覆 电 时 更 加 方 便 。

谁 可 使 用 这 项 服 务 ?

  • 大 部 分 固 定 及 流 动 电 话 网 络 都 可 以 提 供 「 来 电 显 示 」 功 能 , 而 这 些 网 络 的 所 有 用 户 皆 可 享 用 「 来 电 显 示 」 服 务 。
  • 不 过 , 并 非 所 有 网 络 会 在 同 一 时 间 开 始 提 供 「 来 电 显 示 」 服 务 。 有 些 在 一 九 九 六 年 十 二 月 中 便 可 开 始 提 供 「 来 电 显 示 」 服 务 , 但 有 些 则 会 较 迟 。 你 可 向 你 的 电 话 公 司 查 询 详 情 。

怎 样 才 可 享 用 这 项 服 务 ?

  • 假 如 你 的 电 话 公 司 提 供 「 来 电 显 示 」 服 务 , 你 可 直 接 向 他 们 申 请 。 一 般 来 说 , 这 项 服 务 是 收 费 的 。
  • 另 外 , 你 须 购 置 可 以 展 示 来 电 号 码 的 器 材 。 多 个 产 品 供 应 商 均 有 出 售 这 类 器 材 ; 你 不 一 定 要 向 你 的 电 话 公 司 或 某 一 经 销 商 购 买 这 类 器 材 。
  • 在 购 买 或 租 用 器 材 之 前 , 请 你 先 检 查 该 器 材 , 以 确 保 该 器 材 操 作 正 常 , 并 具 备 你 所 要 求 的 功 能 。

我 是 否 必 须 让 他 人 知 晓 我 的 电 话 号 码 ?

  • 如 你 使 用 网 络 具 有 「 来 电 显 示 」 功 能 , 而 你 亦 有 申 请 「 来 电 显 示 」 服 务 , 你 便 可 以 知 道 来 电 的 电 话 号 码 。 不 过 , 无 论 你 有 否 申 请 「 来 电 显 示 」 服 务 , 当 你 使 用 这 网 络 致 电 他 人 时 , 你 的 电 话 号 码 便 会 自 动 传 送 给 对 方 , 除 非 你 故 意 拒 示 你 的 电 话 号 码 。
  • 你 可 以 选 择 :
    • 打 出 某 个 电 话 时 不 显 示 你 的 电 号 码 ( 在 按 拨 电 话 号 码 之 前 先 打 133, 你 的 电 话 号 码 便 不 会 在 该 次 致 电 时 显 示 ) 。
    • 打 出 的 所 有 电 话 皆 不 显 示 你 的 电 话 号 码 ( 请 联 络 你 的 电 话 公 司 , 要 求 安 排 「 完 全 停 止 示 号 」 ) 。
    • 两 个 选 择 都 是 免 费 的 。
  • 如 你 已 选 用 「 完 全 停 止 示 号 」 , 但 后 来 又 想 向 接 电 者 显 示 你 的 电 话 号 码 , 你 可 以 选 择 :
    • 在 按 拨 电 话 号 码 之 前 先 打 1357 ( 你 的 电 话 号 码 将 在 该 次 致 电 时 传 送 给 对 方 ) ;
    • 取 消 「 完 全 停 止 示 号 」 , 以 便 在 每 次 致 电 时 皆 向 对 方 显 示 你 的 电 话 号 码 ( 请 联 络 你 的 电 话 公 司 , 安 排 取 消 「 完 全 停 止 示 号 」 ) 。
    • 两 个 选 择 都 是 免 费 的 。

      Telephone

我 是 否 必 定 有 这 些 选 择 ?

  • 电 话 公 司 必 须 按 照 你 的 指 示 停 止 传 送 你 的 电 话 号 码 。 不 过 , 如 你 要 安 排 「 完 全 停 止 示 号 」 , 电 话 公 司 可 能 需 时 数 个 工 作 天 调 整 网 络 。 在 调 整 期 间 , 请 你 留 电 话 线 的 状 况 , 并 在 每 次 打 电 话 之 前 先 按 拨 133 。 你 可 随 时 向 你 的 电 话 公 司 查 询 电 话 线 的 状 况 。
  •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, 你 无 须 作 出 选 择 :
    • 如 你 透 过 未 配 备 「 来 电 显 示 」 功 能 的 网 络 打 出 电 话 ( 你 的 电 话 号 码 便 不 会 显 示 给 接 电 者 ) ;
    • 如 你 从 公 众 电 话 亭 或 收 费 电 话 机 打 出 电 话 ( 你 的 电 话 号 码 亦 不 会 显 示 给 接 电 者 ) ;
    • 如 你 打 999紧 急 电 话 ( 所 有 「 停 止 示 号 」 功 能 均 会 无 效 , 你 的 电 话 号 码 亦 会 完 整 地 传 送 至 999紧 急 中 心 ) 。

      Telephone

对 选 择 不 在 电 话 簿 内 列 出 电 话 号 码 的 客 户 有 何 影 响 ?

  • 你 可 能 选 择 不 把 自 己 的 电 话 号 码 印 在 电 话 公 司 的 电 话 簿 内 , 你 这 个 选 择 不 会 令 你 的 电 话 线 出 现 「 完 全 停 止 示 号 」 的 情 况 。
  • 因 此 , 如 你 打 电 话 时 不 想 向 对 方 披 露 自 己 的 电 话 号 码 , 你 仍 须 采 用 上 文 所 提 及 的 其 中 一 种 「 停 止 示 号 」 功 能 。
接 电 者 会 否 知 道 我 故 意 拒 示 电 话 号 码 ?
  • 「 来 电 显 示 」 服 务 的 技 术 规 格 可 辨 别 出 到 底 是 来 电 者 故 意 拒 示 电 话 号 码 ( 例 如 先 拨 133或 作 出 「 完 全 停 止 示 号 」 安 排 ) , 或 是 网 络 本 身 无 法 显 示 电 话 号 码 ( 例 如 网 络 本 身 不 能 提 供 「 来 电 显 示 」 功 能 , 或 该 个 电 话 是 从 公 众 电 话 亭 或 收 费 电 诂 机 打 出 的 ) 。 这 套 规 格 可 把 上 述 两 种 不 同 的 情 况 , 透 过 接 电 者 的 示 号 器 材 显 示 出 来 。
  • 接 电 者 知 悉 上 述 两 者 区 别 后 , 便 可 根 据 这 点 选 择 是 否 接 听 来 电 。
  • 当 然 , 如 接 电 者 根 本 没 有 申 请 「 来 电 显 示 」 服 务 , 你 是 否 拒 示 电 话 号 码 也 无 关 重 要 。

    Telephone

致 电 求 助 热 线

  • 很 多 社 会 服 务 机 构 了 解 到 求 助 热 线 的 致 电 者 可 能 不 想 显 示 他 们 的 电 话 号 码 , 因 此 , 这 些 机 构 可 能 选 择 不 申 请 「 来 电 显 示 」 服 务 。
  • 这 些 机 构 多 数 会 公 布 他 们 的 决 定 。 只 要 在 致 电 求 助 热 线 前 按 拨 133, 必 可 确 保 你 的 电 话 号 码 不 被 显 示 。
使 用 取 得 电 话 号 码
  • 如 你 申 请 了 「 来 电 显 示 」 服 务 , 在 使 用 取 得 的 电 话 号 码 时 必 须 谨 慎 , 并 须 尊 重 致 电 者 的 私 隐 。
  • 虽 然 你 可 利 用 取 得 电 话 号 码 来 识 别 致 电 者 的 身 分 及 覆 电 给 他 , 但 你 不 得 利 用 取 的 得 电 话 号 码 作 致 电 者 并 未 知 悉 的 用 途 , 例 如 未 取 得 致 电 者 的 同 意 而 公 布 或 向 别 人 披 露 他 的 电 话 号 码 。
  • 目 前 , 个 人 资 料 的 私 隐 事 宜 受 个 人 资 料 ( 私 隐 ) 条 例 所 保 障 。 对 于 使 用 个 人 资 料 来 管 理 私 人 、 家 庭 或 家 居 事 务 或 作 消 闲 目 的 , 条 例 并 无 规 限 ; 但 对 于 使 用 个 人 资 料 作 其 他 用 途 , 则 有 订 明 条 文 加 以 限 制 。 这 些 条 文 的 内 容 , 与 使 用 他 人 的 电 话 号 码 有 关 ; 无 论 是 经 由 「 来 电 显 示 」 服 务 或 其 他 途 径 取 得 的 电 话 号 码 , 皆 受 管 制 。 如 欲 进 一 步 查 询 有 关 个 人 资 料 ( 私 隐 ) 条 例 条 文 的 资 料 , 可 致 电 2827 2827 与 香 港 个 人 资 料 私 隐 专 员 公 署 联 络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