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 零 零 二 年 十 月 新 闻 稿
   
* 电 讯 管 理 局 局 长 豁 免 按 第 三 代 流 动 服 务 牌 照 提 交 二 零 零 二 年 年 度 的 履 约 保 证
* 电 讯 管 理 局 局 长 设 立 楼 宇 内 置 电 讯 系 统 类 别 牌 照 以 促 进 智 慧 型 大 厦 的 电 讯 装 置




新 闻 稿

电 讯 管 理 局 局 长 豁 免 按 第 三 代 流 动 服 务 牌 照
提 交 二 零 零 二 年 年 度 的 履 约 保 证

电 讯 管 理 局 局 长 ( 电 讯 局 长 ) 在 今 天 ( 二 零 零 二 年 十 月 十 一 日 ) 宣 布 , 豁 免 四 家 第 三 代 ( 3G ) 流 动 服 务 持 牌 商 提 交 应 在 今 年 十 月 到 期 提 交 的 履 约 保 证 , 这 是 就 持 牌 的 第 六 年 而 作 出 的 保 证 。

电 讯 管 理 局 ( 电 讯 局 ) 的 发 言 人 表 示 : 「 我 们 决 定 豁 免 3G 持 牌 商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一 年 , 以 协 助 业 界 面 对 转 变 中 的 市 场 情 况 。 这 决 定 是 在 审 慎 考 虑 业 界 的 需 要 及 其 他 政 府 就 援 助 3G 持 牌 商 采 取 的 措 施 后 才 作 出 的 」 。

3G 持 牌 商 在 去 年 十 月 获 发 牌 照 时 , 须 即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作 为 支 付 首 五 年 频 谱 使 用 费 的 担 保 , 或 缴 足 首 五 年 的 频 谱 使 用 费 。 因 此 , 豁 免 本 年 度 到 期 的 履 约 保 证 , 表 示 政 府 手 上 仍 有 未 来 四 年 而 不 是 未 来 五 年 支 付 频 谱 使 用 费 的 担 保 或 已 支 付 的 频 谱 使 用 费 。

电 讯 局 的 发 言 人 续 称 : 「 有 关 豁 免 并 不 会 影 响 政 府 收 入 , 因 为 持 牌 商 仍 需 在 持 牌 的 15 年 内 每 年 支 付 频 谱 使 用 费 。 」

四 家 持 牌 商 在 接 受 有 关 豁 免 后 , 将 无 需 在 今 年 十 月 二 十 二 日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, 作 为 他 们 在 持 牌 的 第 六 年 支 付 金 额 为 60,124,000 元 频 谱 使 用 费 的 担 保 , 以 便 在 违 约 时 收 兑 这 些 担 保 。 但 未 有 缴 足 相 等 于 首 五 年 频 谱 使 用 费 的 营 办 商 , 仍 须 在 今 年 十 月 二 十 二 日 支 付 持 牌 首 年 的 频 谱 使 用 费 5,000 万 元 。

背 景

电 讯 管 理 局 局 长 在 去 年 十 月 二 十 二 日 向 香 港 流 动 通 讯 有 限 公 司 、 Hutchison 3G HK Limited、 SmarTone 3G Limited 及 SUNDAY 3G (Hong Kong) Limited 发 给 四 个 3G 流 动 服 务 牌 照 。

2. 根 据 现 时 牌 照 条 件 , 四 家 3G 持 牌 商 必 须 :

  (a) 每 年 缴 交 频 谱 使 用 费 - 首 五 年 的 频 谱 使 用 费 为 每 年 5,000 万 元 。 由 第 六 年 开 始 , 每 年 的 最 低 频 谱 使 用 费 将 逐 年 递 增 , 或 为 网 络 营 业 额 的 5%, 以 较 高 者 为 准 ; 及
  (b) 由 银 行 提 供 履 约 保 证 , 就 随 后 五 年 的 最 低 频 谱 使 用 费 提 供 担 保 - 持 牌 商 在 去 年 十 月 二 十 二 日 获 发 牌 照 时 , 经 已 提 交 金 额 为 2.5 亿 元 的 履 约 保 证 , 相 等 于 首 五 年 的 频 谱 使 用 费 注 。 在 今 年 十 月 二 十 二 日 , 每 家 持 牌 商 均 须 提 交 第 六 年 金 额 为 60,124,000 元 的 额 外 履 约 保 证 。 由 当 日 起 , 政 府 应 已 收 到 第 二 年 至 第 六 年 期 间 频 谱 使 用 费 的 担 保 。

3. 四 家 持 牌 商 在 接 受 有 关 豁 免 后 , 将 无 需 在 今 年 十 月 二 十 二 日 各 自 提 交 金 额 为 60,124,000 元 的 履 约 保 证 , 而 相 关 牌 照 条 件 亦 将 经 双 方 同 意 予 以 修 改 。

4. 豁 免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一 年 的 决 定 , 是 经 过 详 细 考 虑 一 个 由 业 界 所 提 出 的 要 求 而 作 出 的 。 政 府 将 此 项 豁 免 延 伸 至 所 有 四 家 持 牌 商 , 以 维 持 公 平 竞 争 。

电 讯 管 理 局
二 零 零 二 年 十 月 十 一 日

注 : SUNDAY 3G 已 支 付 一 笔 过 的 现 金 2.5 亿 元 , 作 为 获 发 牌 照 后 首 五 年 的 频 谱 使 用 费 的 保 证 , 以 代 替 上 述 履 约 保 证 。 政 府 已 在 去 年 十 月 二 十 二 日 发 出 新 闻 稿 , 宣 布 接 纳 有 关 款 项 ( 参 阅 资 讯 科 技 及 广 播 科 网 站 http://www.info.gov.hk/citb/ctb/ 内 的 新 闻 稿 ) 。




新 闻 稿

电 讯 管 理 局 局 长 设 立 楼 宇 内 置 电 讯 系 统 类 别 牌 照
以 促 进 智 慧 型 大 厦 的 电 讯 装 置

电 讯 管 理 局 局 长 ( 「 电 讯 局 长 」 ) 在 今 天 ( 二 零 零 二 年 十 月 十 一 日 ) 发 出 楼 宇 内 置 电 讯 系 统 类 别 牌 照 。 自 《 2000 年 电 讯 ( 修 订 ) 条 例 》 为 电 讯 规 管 制 度 引 入 类 别 牌 照 制 度 后 , 本 牌 照 是 电 讯 局 长 设 立 的 首 个 类 别 牌 照 。

电 讯 局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三 月 十 五 日 发 出 谘 询 文 件 , 就 电 讯 局 长 设 立 楼 宇 内 置 电 讯 系 统 类 别 牌 照 的 建 议 , 征 询 业 界 及 有 关 人 士 的 意 见 。 谘 询 期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结 束 , 共 接 获 14 份 意 见 书 。

经 研 究 就 其 建 议 提 交 的 意 见 书 后 , 电 讯 局 长 就 本 类 别 牌 照 的 细 节 定 案 。 今 天 发 出 的 电 讯 局 长 声 明 为 牌 照 作 出 阐 释 。 本 牌 照 将 于 二 零 零 二 年 十 一 月 十 一 日 生 效 。

电 讯 局 的 发 言 人 表 示 : 「 踏 入 资 讯 年 代 , 人 们 对 先 进 和 高 速 的 电 讯 及 广 播 服 务 需 求 日 渐 增 加 。 楼 宇 内 置 系 统 是 电 讯 基 本 设 施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, 让 消 费 者 可 安 坐 家 中 , 享 用 市 场 上 各 式 各 样 的 高 科 技 及 崭 新 电 讯 和 广 播 服 务 。 本 类 别 牌 照 将 可 促 进 先 进 楼 宇 内 置 电 讯 系 统 及 『 智 慧 型 大 厦 』 在 本 港 的 发 展 。 」

鉴 于 本 港 一 般 的 楼 宇 可 供 装 设 电 缆 及 附 属 设 备 的 空 间 有 限 , 电 讯 局 长 在 谘 询 文 件 中 建 议 , 拥 有 装 设 有 关 电 讯 系 统 的 楼 宇 公 用 部 分 业 权 者 , 方 合 资 格 成 为 类 别 牌 照 持 牌 人 以 操 作 有 关 系 统 。 电 讯 局 长 建 议 只 向 业 主 发 牌 , 以 便 能 以 最 具 效 率 的 方 式 使 用 楼 宇 内 置 系 统 , 亦 可 避 免 楼 宇 内 置 电 讯 系 统 的 数 目 激 增 及 在 装 置 系 统 时 出 现 不 协 调 的 情 况 。

电 讯 局 长 在 研 究 有 关 人 士 的 意 见 后 , 发 现 部 份 物 业 发 展 计 划 并 无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, 楼 宇 管 理 工 作 是 交 由 没 有 楼 宇 业 权 的 楼 宇 管 理 公 司 负 责 。 为 更 有 效 实 施 本 类 别 牌 照 , 电 讯 局 长 认 为 有 充 分 理 由 容 许 获 业 主 特 别 授 权 装 设 楼 宇 内 置 电 讯 系 统 的 楼 宇 管 理 公 司 成 为 类 别 牌 照 持 牌 人 。 因 此 , 电 讯 局 长 对 原 有 建 议 作 出 轻 微 修 订 , 将 「 楼 宇 管 理 公 司 」 纳 入 类 别 牌 照 持 牌 人 之 列 。

发 言 人 解 释 : 「 为 与 发 牌 予 业 主 的 用 意 一 致 , 楼 宇 管 理 公 司 须 获 拥 有 不 少 于 50% 业 权 的 楼 宇 业 主 特 别 授 权 装 设 楼 宇 内 置 电 讯 系 统 , 以 及 在 没 有 其 他 符 合 资 格 的 团 体 ( 例 如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) 的 情 况 下 , 方 符 合 成 为 本 类 别 牌 照 持 牌 人 资 格 。 我 们 相 信 这 有 助 更 有 效 实 施 本 类 别 牌 照 , 同 时 可 促 进 楼 宇 内 置 电 讯 系 统 的 装 设 。 」

发 言 人 续 称 : 「 本 类 别 牌 照 是 精 简 的 发 牌 制 度 。 合 资 格 人 士 将 自 动 成 为 楼 宇 内 置 电 讯 系 统 类 别 牌 照 持 牌 人 , 他 们 毋 须 作 出 任 何 申 请 或 通 过 批 准 程 序 。 本 类 别 牌 照 持 牌 人 亦 毋 须 支 付 任 何 牌 照 费 。 我 们 相 信 这 个 简 便 安 排 可 减 少 对 持 牌 人 造 成 规 管 上 的 负 担 。 」

「 本 类 别 牌 照 持 牌 人 可 委 聘 第 三 方 为 承 办 商 , 代 他 们 装 设 及 操 作 楼 宇 内 置 电 讯 系 统 , 但 牌 照 下 的 所 有 牌 照 条 件 及 责 任 均 不 可 转 授 , 必 须 由 类 别 牌 照 持 牌 人 承 担 。 」

发 言 人 强 调 : 「 为 确 保 楼 宇 内 的 住 户 及 租 户 可 不 受 限 制 地 选 择 不 同 的 网 络 / 服 务 , 本 类 别 牌 照 其 中 一 项 重 要 牌 照 条 件 规 定 , 持 牌 人 必 须 以 一 视 同 仁 的 方 式 , 开 放 楼 宇 内 置 电 讯 系 统 予 电 讯 网 络 或 营 办 商 进 行 互 连 。 此 外 , 即 使 业 主 已 装 设 了 楼 宇 内 置 系 统 , 获 授 权 进 入 楼 宇 的 固 定 电 讯 网 服 务 营 办 商 仍 拥 有 进 入 楼 宇 装 设 和 操 作 接 驳 至 楼 宇 住 户 和 租 客 的 网 络 的 法 定 权 利 。 」

新 牌 照 将 于 一 个 月 后 ( 即 二 零 零 二 年 十 一 月 十 一 日 ) 生 效 。 该 发 言 人 补 充 : 「 这 可 让 有 关 人 士 包 括 业 主 、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、 楼 宇 管 理 公 司 及 承 办 商 作 好 准 备 。 为 使 实 施 过 程 顺 利 , 电 讯 局 亦 设 立 两 条 查 询 热 线 , 向 市 民 解 释 新 牌 照 详 情 。 」

背 景

经 考 虑 智 慧 型 大 厦 发 展 的 优 点 后 , 政 府 建 议 以 精 简 的 发 牌 制 度 , 即 以 类 别 牌 照 方 式 规 管 楼 宇 内 置 电 讯 系 统 。 有 关 建 议 普 遍 得 到 支 持 。 其 后 立 法 会 通 过 《 2000 年 电 讯 ( 修 订 ) 条 例 》 , 订 定 有 关 类 别 牌 照 的 条 文 。

电 讯 局 长 在 研 究 过 就 其 建 议 提 交 的 意 见 书 后 , 落 实 楼 宇 内 置 电 讯 系 统 类 别 牌 照 的 细 节 。 本 类 别 牌 照 将 不 会 影 响 固 网 服 务 或 固 定 传 送 者 牌 照 持 牌 商 已 设 置 及 操 作 的 楼 宇 内 置 电 讯 系 统 。 这 些 系 统 将 继 续 受 到 各 营 办 商 获 发 的 相 关 电 讯 牌 照 规 管 。 如 楼 宇 业 主 拟 自 行 装 设 及 操 作 独 立 的 楼 宇 内 置 电 讯 系 统 , 本 类 别 牌 照 则 可 切 合 他 们 的 需 要 。

电 讯 局 长 将 继 续 在 与 个 别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及 楼 宇 管 理 公 司 的 定 期 会 议 上 , 解 释 设 立 此 项 新 类 别 牌 照 的 背 景 。

电 讯 局 已 设 立 两 条 热 线 ( 2961 6709 及 2961 6298 ) , 于 办 公 时 间 解 答 准 类 别 牌 照 持 牌 人 及 相 关 人 士 就 本 类 别 牌 照 的 实 施 的 疑 问 。 除 电 讯 局 长 的 声 明 外 , 市 民 亦 可 在 电 讯 局 网 站 www.ofta.gov.hk 下 载 为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及 楼 宇 管 理 公 司 而 设 的 简 介 。

电 讯 管 理 局
二 零 零 二 年 十 月 十 一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