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 闻 稿
实 施 综 合 传 送 者 发 牌 制 度
政 府 决 定 设 立 综 合 传 送 者 牌 照 , 作 为 固 定 、 流 动 及 / 或 汇 流 服 务 的 单 一 发 牌 制 度 , 并 会 将 有 关 修 订 规 例 提 交 立 法 会 进 行 先 订 立 后 审 议 的 程 序 。 若 获 通 过 , 新 牌 照 便 可 实 施 。
由 于 市 场 和 技 术 的 发 展 , 固 定 与 流 动 网 络 和 服 务 的 分 界 渐 趋 模 糊 。 这 个 现 象 通 常 称 为 「 固 定 及 流 动 汇 流 」 。 新 的 综 合 传 送 者 牌 照 制 度 令 设 施 营 办 商 可 以 在 单 一 而 具 弹 性 的 发 牌 架 构 下 提 供 不 同 服 务 , 从 而 为 固 定 及 流 动 服 务 汇 流 作 好 准 备 。
继 上 星 期 五 就 综 合 传 送 者 牌 照 事 宜 公 布 电 讯 管 理 局 局 长 ( 电 讯 局 长 ) 声 明 后 , 电 讯 管 理 局 ( 电 讯 局 ) 今 天 ( 二 零 零 八 年 五 月 十 三 日 ) 向 立 法 会 资 讯 科 技 及 广 播 事 务 委 员 会 简 介 综 合 传 送 者 牌 照 的 详 情 。
电 讯 局 发 言 人 表 示 : 「 综 合 传 送 者 牌 照 其 中 一 项 特 点 , 是 采 用 了 新 的 号 码 年 费 。 我 们 认 为 有 必 要 采 取 该 项 措 施 , 因 为 它 能 够 提 供 经 济 诱 因 , 鼓 励 营 办 商 善 用 号 码 资 源 。 」
发 言 人 续 称 : 「 按 照 目 前 耗 用 号 码 的 速 度 , 我 们 如 不 采 取 所 需 的 预 防 措 施 , 现 有 八 位 数 字 号 码 计 划 的 剩 余 容 量 将 于 七 年 内 用 罄 , 届 时 便 要 转 用 九 位 或 十 位 数 字 号 码 计 划 。 使 用 较 长 的 号 码 将 对 社 会 造 成 一 定 程 度 的 负 面 影 响 , 因 此 我 们 认 为 有 需 要 采 取 经 济 和 行 政 措 施 , 务 求 延 长 八 位 数 字 号 码 计 划 的 使 用 期 。 我 们 欣 悉 代 表 普 罗 消 费 者 和 商 界 的 香 港 消 费 者 委 员 会 与 香 港 电 讯 用 户 协 会 均 支 持 这 项 措 施 。 」
发 言 人 补 充 : 「 为 了 应 付 流 动 服 务 的 急 速 增 长 , 电 讯 局 长 会 于 本 月 稍 后 时 间 开 始 编 配 5 字 头 的 号 码 。 我 们 会 继 续 监 察 号 码 资 源 的 使 用 情 况 , 并 确 保 在 未 来 数 年 有 足 够 的 号 码 供 应 , 以 应 付 业 界 和 社 会 日 后 的 需 求 。 」
发 言 人 称 : 「 为 了 保 障 消 费 者 的 权 益 , 我 们 已 决 定 在 综 合 传 送 者 牌 照 下 订 立 一 项 牌 照 条 件 , 赋 予 电 讯 局 长 权 力 就 消 费 者 相 关 事 宜 发 出 实 务 守 则 , 当 中 会 包 括 改 善 客 户 就 合 约 事 宜 所 作 投 诉 的 解 决 方 法 , 这 对 加 强 保 障 消 费 者 在 电 讯 服 务 方 面 的 权 益 向 前 迈 进 一 大 步 。 」
背 景
商 务 及 经 济 发 展 局 局 长 于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就 设 立 综 合 传 送 者 牌 照 进 行 公 众 谘 询 , 而 电 讯 局 长 则 另 就 综 合 传 送 者 牌 照 的 详 细 发 牌 架 构 进 行 公 众 谘 询 。 两 项 谘 询 均 于 二 零 零 八 年 三 月 四 日 结 束 。 商 务 及 经 济 发 展 局 局 长 在 考 虑 过 所 收 到 的 意 见 书 后 , 已 决 定 就 设 立 综 合 传 送 者 牌 照 对 现 有 规 例 进 行 所 需 的 修 订 。
另 一 方 面 , 电 讯 局 长 在 二 零 零 八 年 五 月 九 日 发 表 的 声 明 中 , 详 述 了 有 关 的 发 牌 安 排 ( 可 于 电 讯 局 网 站 http://www.ofta.gov.hk 下 载 ) 。 新 牌 照 的 设 立 视 乎 有 关 修 订 规 例 提 交 立 法 会 进 行 先 订 立 后 审 议 的 程 序 后 是 否 获 通 过 。
实 施 综 合 传 送 者 牌 照 后 , 电 讯 局 长 会 就 所 有 新 传 送 者 服 务 申 请 发 出 综 合 传 送 者 牌 照 。 由 电 讯 局 长 发 出 的 现 有 传 送 者 牌 照 , 会 于 届 满 期 限 前 仍 然 全 面 生 效 , 期 满 后 则 会 由 综 合 传 送 者 牌 照 所 取 代 。 所 有 现 有 固 定 和 流 动 传 送 者 牌 照 持 有 人 亦 可 自 愿 向 电 讯 局 长 申 请 把 其 牌 照 转 换 为 综 合 传 送 者 牌 照 。
电 讯 管 理 局
二 零 零 八 年 五 月 十 三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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