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一 九 九 九 年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新 闻 稿
在 一 九 九 九 年 三 月 一 日 起 实 施 流 动 电 话 号 码 可 携 服 务
电 讯 管 理 局 ( 电 讯 局 ) 今 天 ( 一 九 九 九 年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) 宣 布 流 动 电 话 号 码 可 携 服 务 将 于 一 九 九 九 年 三 月 一 日 开 始 实 施 。
所 有 固 定 及 流 动 网 络 营 办 商 自 一 九 九 九 年 一 月 中 起 就 实 施 流 动 电 话 号 码 可 携 服 务 进 行 测 试 。 测 试 结 果 令 人 满 意 , 流 动 电 话 号 码 可 携 服 务 将 如 期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三 月 一 日 引 入 。
流 动 电 话 号 码 可 携 服 务 让 用 户 在 转 换 另 一 流 动 网 络 时 , 仍 可 保 留 他 们 的 流 动 电 话 号 码 。 这 将 消 除 消 费 者 自 由 选 择 服 务 的 最 后 主 要 障 碍 , 并 促 进 市 场 的 公 平 及 有 效 竞 争 。
如 一 名 顾 客 在 转 换 另 一 流 动 网 络 时 希 望 保 留 原 有 的 流 动 电 话 号 码 , 他 只 须 在 其 选 择 的 新 网 络 营 办 商 的 销 售 门 市 填 交 一 份 简 单 的 申 请 表 格 。 新 的 营 办 商 会 与 原 有 为 顾 客 提 供 服 务 的 营 办 商 处 理 电 话 号 码 转 携 事 宜 。
顾 客 无 需 向 原 有 的 网 络 营 办 商 申 请 转 携 流 动 电 话 号 码 , 但 须 清 偿 根 据 合 约 尚 欠 原 有 网 络 营 办 商 的 款 项 或 取 回 根 据 合 约 可 取 回 的 款 项 。
转 携 申 请 通 常 可 在 一 至 两 天 内 完 成 。 基 于 营 办 商 系 统 的 技 术 限 制 , 每 天 最 多 处 理 转 携 申 请 的 总 数 暂 定 为 5000 宗 。 这 限 额 可 确 保 该 计 划 的 实 施 能 达 致 令 人 满 意 的 程 度 。
在 实 施 流 动 电 话 号 码 可 携 服 务 的 初 期 , 可 能 有 很 多 用 户 希 望 转 换 网 络 。 如 转 携 申 请 超 过 每 日 5000 宗 的 限 额 , 未 能 处 理 的 申 请 将 会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转 携 「 生 效 时 间 」 。 新 的 网 络 营 办 商 会 通 知 顾 客 个 别 的 转 携 「 生 效 时 间 」 。 在 「 生 效 时 间 」 之 前 , 顾 客 可 继 续 使 用 原 有 的 网 络 营 办 商 的 服 务 。
流 动 电 话 号 码 可 携 服 务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三 月 一 日 之 后 将 持 续 实 施 , 因 此 , 市 民 无 需 在 当 日 蜂 拥 申 请 流 动 电 话 号 码 可 携 服 务 。 消 费 者 在 作 出 决 定 之 前 , 应 仔 细 选 择 最 切 合 个 人 要 求 的 网 络 。
原 有 的 网 络 营 办 商 不 可 就 顾 客 转 携 电 话 号 码 至 另 一 网 络 收 取 费 用 。 新 的 网 络 营 办 商 可 能 会 收 取 费 用 , 但 这 将 取 决 于 新 的 网 络 营 办 商 的 商 业 考 虑 因 素 。
所 有 与 流 动 服 务 相 关 的 电 话 号 码 均 可 转 携 。 这 包 括 主 要 手 机 号 码 、 预 先 缴 费 智 能 卡 号 码 , 以 及 话 音 邮 箱 服 务 及 短 讯 服 务 号 码 。
电 讯 局 已 印 备 消 费 者 资 料 单 张 , 向 顾 客 提 供 有 关 流 动 电 话 号 码 可 携 服 务 的 基 本 资 料 和 须 知 事 项 。 市 民 可 于 六 家 流 动 网 络 营 办 商 的 销 售 门 市 及 商 店 、 民 政 事 务 处 、 消 费 者 委 员 会 办 事 处 及 电 讯 局 免 费 索 取 单 张 , 或 可 从 电 讯 局 的 互 联 网 网 址
www.ofta.gov.hk 下 载 。 用 户 如 对 流 动 电 话 号 码 可 携 服 务 有 任 何 查 询 , 可 直 接 联 络 他 们 的 流 动 网 络 营 办 商 。 电 讯 局 亦 设 有 消 费 者 热 线 电 话 2961 6333。 顾 客 如 对 营 办 商 提 供 的 流 动 电 话 号 码 可 携 服 务 有 任 何 疑 问 , 可 致 电 上 述 热 线 求 助 。
电 讯 管 理 局
一 九 九 九 年 二 月 二 十 三 日
一 九 九 九 年 二 月 十 二 日 新 闻 稿
电 讯 管 理 局 局 长 发 出 指 示 饬 令 香 港 电 讯 停 止 向 顾 客 提 供 未 经 批 准 的 折 扣 优 惠 及 对 该 公 司 施 加 罚 款
电 讯 管 理 局 局 长 ( 电 讯 局 长 ) 王 锡 基 先 生 今 天 ( 一 九 九 九 年 二 月 十 二 日 ) 根 据 《 电 讯 条 例 》 第 36B 条 发 出 指 示 , 饬 令 香 港 电 讯 停 止 透 过 一 项 " 联 合 市 场 推 广 计 划 " 提 供 未 经 批 准 的 国 际 直 拨 电 话 ( IDD ) 折 扣 优 惠 。 电 讯 局 长 亦 就 香 港 电 讯 违 反 一 九 九 八 年 四 月 和 一 九 九 八 年 六 月 的 指 示 对 该 公 司 施 加 5 万 元 罚 款 。
作 为 提 供 国 际 直 拨 电 话 服 务 的 主 导 营 办 商 , 香 港 电 讯 的 牌 照 条 件 禁 止 该 公 司 在 电 讯 局 长 批 准 的 价 格 以 外 提 供 折 扣 优 惠 , 除 非 事 先 取 得 电 讯 局 长 的 书 面 批 准 。 一 九 九 八 年 四 月 和 一 九 九 八 年 六 月 的 指 示 饬 令 香 港 电 讯 遵 从 这 项 牌 照 条 件 , 不 得 提 供 任 何 未 经 批 准 的 折 扣 优 惠 ,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让 顾 客 支 付 低 于 电 讯 局 长 批 准 的 国 际 直 拨 电 话 服 务 费 用 。
在 调 查 有 关 投 诉 后 , 电 讯 局 长 发 现 香 港 电 讯 确 曾 向 多 间 公 司 提 供 未 经 批 准 的 折 扣 优 惠 , 并 把 这 些 优 惠 作 为 支 付 给 这 些 曾 为 香 港 电 讯 进 行 所 谓 " 联 合 市 场 推 广 活 动 " 的 公 司 的 报 酬 。
王 先 生 在 指 示 中 指 出 : 「 在 向 香 港 电 讯 就 未 经 批 准 的 折 扣 优 惠 发 出 第 二 个 指 示 后 八 个 月 又 须 处 理 同 样 的 问 题 , 我 感 到 十 分 失 望 。 我 认 为 这 间 公 司 这 样 屡 次 违 反 牌 照 条 件 , 实 在 不 能 接 受 。 」
王 先 生 续 称 : 「 从 所 收 到 的 投 诉 和 对 有 关 的 销 售 手 法 作 出 调 查 后 , 我 发 现 当 中 确 有 严 重 违 反 牌 照 责 任 的 情 况 。 本 人 已 就 这 种 违 规 情 况 向 该 公 司 发 出 指 示 , 饬 令 该 公 司 停 止 给 予 顾 客 国 际 电 话 收 费 折 扣 优 惠 , 作 为 从 事 所 谓 " 联 合 市 场 推 广 活 动 " 的 报 酬 。 此 外 , 本 人 亦 就 香 港 电 讯 第 二 次 违 反 先 前 发 出 的 指 示 向 该 公 司 施 加 5 万 元 罚 款 。 这 是 在 法 例 下 我 于 今 次 事 件 中 所 能 施 加 的 最 高 罚 款 额 。 」
「 我 承 认 罚 款 额 不 足 以 起 阻 吓 作 用 。 这 例 子 正 好 说 明 为 何 我 们 需 要 修 订 《 电 讯 条 例 》 大 幅 提 高 罚 款 额 , 使 配 合 现 时 竞 争 激 烈 的 市 场 环 境 , 让 我 们 可 充 分 应 付 这 个 发 展 迅 速 的 行 业 所 面 对 的 重 大 课 题 。 我 亦 曾 考 虑 施 加 更 严 厉 的 罚 则 , 即 暂 停 该 公 司 的 牌 照 , 但 这 将 会 对 香 港 电 讯 的 所 有 顾 客 造 成 极 大 不 便 。 因 此 , 我 亦 会 在 修 订 法 例 中 建 议 , 如 出 现 严 重 违 反 牌 照 条 件 的 情 况 , 电 讯 局 长 有 权 只 暂 停 牌 照 上 的 某 些 有 关 服 务 。 」
「 我 今 天 所 发 出 的 指 示 不 单 关 乎 过 去 , 亦 有 顾 及 将 来 。 我 已 饬 令 香 港 电 讯 设 立 一 套 严 谨 的 内 部 制 衡 系 统 , 以 减 少 因 管 理 疏 忽 而 可 能 出 现 进 一 步 违 反 法 例 或 牌 照 条 件 的 情 况 。 在 这 套 系 统 未 完 成 之 前 , 香 港 电 讯 将 不 可 以 签 订 任 何 新 的 联 合 市 场 推 广 活 动 协 议 。 我 亦 已 饬 令 香 港 电 讯 公 布 推 行 这 套 系 统 的 有 关 计 划 , 以 便 业 界 能 有 一 个 高 透 明 度 的 机 制 , 监 察 该 公 司 有 否 遵 从 该 些 计 划 。 」
王 先 生 说 : 「 我 无 意 扼 杀 创 新 的 销 售 手 法 , 只 是 不 能 容 许 违 反 法 例 或 牌 照 责 任 的 行 为 出 现 。 我 将 会 运 用 法 例 上 所 获 赋 予 电 讯 局 长 的 权 力 , 以 确 保 电 讯 市 场 的 营 办 商 能 够 在 市 场 上 公 平 竞 争 。 我 希 望 香 港 电 讯 能 致 力 重 整 该 公 司 的 秩 序 , 使 这 些 问 题 不 再 重 现 。 」
电 讯 局 长 所 发 出 的 指 示 的 全 文 及 缴 付 罚 款 的 通 知 可 从 电 讯 管 理 局 的 网 页 ( 网 址 : http://www.ofta.gov.hk ) 下 载 。
电 讯 管 理 局
一 九 九 九 年 二 月 十 二 日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