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 香 港 登 陆 海 底 电 缆
概 览
1. 本 网 站 向 有 兴 趣 将 新 的 海 底 电 缆 ( 以 下 简 称 “ 海 缆 ” ) 引 入 香 港 的 人 士 提 供 相 关 的 资 料 , 涵 盖 的 主 要 范 围 如 下 :
2. 电 讯 管 理 局 ( 以 下 简 称 “ 电 讯 局 ” ) 提 供 综 合 联 络 服 务 , 协 助 有 兴 趣 人 士 获 取 为 铺 设 海 缆 、 海 缆 在 现 有 登 陆 站 登 陆 或 兴 建 新 登 陆 站 而 所 需 的 法 定 许 可 。 电 讯 局 欢 迎 他 们 与 以 下 负 责 人 员 联 络 :
香 港 湾 仔
皇 后 大 道 东 213 号
胡 忠 大 厦 29 楼
电 讯 管 理 局
( 经 办 人 : 规 管 组 23 高 级 电 讯 工 程 师 )
电 话 : (852) 2961 6683
传 真 : (852) 2591 0316
电 邮 :
背 景 资 料
3. 自 对 外 电 讯 设 施 市 场 于 二 零 零 零 年 一 月 一 日 开 放 以 来 , 香 港 一 直 采 取 公 开 发 牌 制 度 , 即 电 讯 局 发 出 的 对 外 固 定 牌 照 数 目 不 设 上 限 , 而 香 港 也 没 有 对 持 牌 人 施 加 任 何 外 资 拥 有 权 限 制 。
4.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四 月 , 香 港 有 九 个 海 缆 系 统 , 即 亚 美 海 底 光 缆 系 统 ( Asia-America Gateway Cable System / AAG ) 、 亚 太 海 缆 ( Asia Pacific Cable Network / APCN ) 、 亚 太 二 号 海 缆 ( Asia Pacific Cable Network 2 / APCN-2 ) 、 EAC - C2C 光 缆 系 统 、 FLAG 光 缆 亚 欧 段 ( FLAG Europe Asia / FEA ) 、 FLAG 北 亚 光 缆 环 系 统 ( FLAG North Asia Loop / FNAL ) / REACH 北 亚 光 缆 环 系 统 ( REACH North Asia Loop / RNAL ) 、 亚 欧 三 号 海 缆 ( Sea-Me-We 3 / SMW3 ) 、 TGN 亚 洲 区 内 海 底 光 缆 系 统 ( TGN-Intra Asia Cable System / TGN-IA ) 和 泰 国 — 越 南 — 香 港 海 缆 ( Thailand-Vietnam-Hong Kong / TVH ) 。 另 有 数 个 海 缆 系 统 正 在 规 划 中 。
5. 香 港 有 六 个 登 陆 站 ( 见 下 图 ) , 当 中 两 个 位 于 塘 福 , 其 余 四 个 位 于 深 水 湾 、 舂 坎 角 、 鹤 咀 和 将 军 澳 。
登 陆 站 的 地 点

6. 有 兴 趣 人 士 如 拟 提 供 电 缆 对 外 固 定 服 务 ( 见 备 注 1 ) , 必 须 向 电 讯 局 取 得 综 合 传 送 者 牌 照 ( 对 外 ) 。 有 关 申 请 这 类 牌 照 的 详 情 , 请 参 阅 《 对 外 电 缆 营 办 商 发 牌 安 排 资 料 便 览 》 (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) 。 除 了 租 用 现 有 海 缆 的 容 量 以 提 供 服 务 外 , 综 合 传 送 者 牌 照 ( 对 外 ) 持 牌 人 ( 以 下 简 称 “ 营 办 商 ” ) 亦 可 选 择 其 海 缆 在 现 有 的 或 新 兴 建 的 登 陆 站 登 陆 , 藉 以 提 供 服 务 。 现 有 登 陆 站 营 办 商 的 联 络 资 料 如 下 :
FLAG Telecom Asia Limited
地 址 : 香 港 金 钟 道 89 号 力 宝 中 心 第 2 座 39 楼 3901-02 室
电 话 : (852) 2848 0051
传 真 : (852) 2848 0081
电 邮 :
网 址 : www.relianceglobalcom.com
GB21 (Hong Kong) Limited
地 址 : 香 港 舂 砍 角 电 讯 港 1154 地 段
电 话 : (852) 2813 1138
传 真 : (852) 2813 1300
电 邮 :
Pacnet Global (HK) Limited
| 地 址 : |
Pacnet Singapore, 10 Eunos Road 8,
#08-01 Singapore Post Centre, Singapore 408600 |
| 电 话 : |
(65) 6591 9824 |
| 传 真 : |
(65) 6591 9868 |
| 电 邮 : |
|
| 网 站 : |
www.pacnet.com |
国 际 环 球 通 讯 网 络 ( 香 港 )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国 际 电 讯 有 限 公 司
地 址 :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3 号 电 讯 大 厦 20 楼
电 话 : (852) 2983 3633
传 真 : (852) 2962 5012
电 邮 :
网 址 : www.reach.com
7. 营 办 商 在 运 作 上 或 需 建 立 一 个 环 形 网 络 将 两 个 或 以 上 登 陆 站 连 接 , 或 将 登 陆 站 连 接 至 其 他 地 方 的 数 据 中 心 。 营 办 商 为 连 接 各 相 关 地 点 , 有 需 要 沿 公 用 街 道 及 在 公 用 土 地 上 安 装 和 铺 设 电 缆 。 他 们 可 向 获 授 权 提 供 本 地 固 定 服 务 的 综 合 传 送 者 牌 照 持 牌 人 、 固 定 传 送 者 牌 照 持 牌 人 和 固 定 电 讯 网 络 服 务 牌 照 持 牌 人 取 得 有 关 服 务 。 他 们 亦 可 考 虑 向 电 讯 局 申 请 自 行 提 供 本 身 的 基 干 设 施 。 顾 名 思 义 , 这 些 自 行 提 供 的 本 身 设 施 不 得 提 供 予 第 三 者 使 用 。
8. 下 文 提 供 有 关 申 请 综 合 传 送 者 牌 照 ( 对 外 ) 、 共 用 登 陆 站 , 以 及 铺 设 海 缆 和 海 缆 在 登 陆 站 登 陆 所 需 法 定 许 可 的 资 料 。
综 合 传 送 者 牌 照 ( 对 外 ) 的 申 请 程 序 和 要 求
9. 《 对 外 电 缆 营 办 商 发 牌 安 排 资 料 便 览 》 (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) 旨 在 协 助 有 兴 趣 人 士 提 交 综 合 传 送 者 牌 照 ( 对 外 ) 申 请 。 有 关 便 览 简 介 申 请 程 序 、 申 请 要 求 、 概 括 的 发 牌 准 则 及 与 申 请 有 关 的 其 他 资 料 。 电 讯 局 每 年 发 出 牌 照 和 处 理 申 请 的 数 目 均 没 有 设 定 上 限 。 所 有 接 获 的 申 请 均 会 受 理 。
10. 申 请 书 并 无 特 定 格 式 , 惟 须 一 式 三 份 , 封 面 注 明 机 密 , 并 尽 可 能 附 加 一 份 以 电 子 储 存 媒 体 载 录 的 申 请 书 , 一 并 送 交 电 讯 局 下 列 地 址 :
香 港 湾 仔
皇 后 大 道 东 213 号
胡 忠 大 厦 29 楼
电 讯 管 理 局
( 经 办 人 : 规 管 组 13 首 席 规 管 事 务 经 理 )
电 话 : ( 852 ) 2961 6797
传 真 : ( 852 ) 2591 0316
电 邮 :
海 缆 在 现 有 登 陆 站 登 陆
11. 现 有 登 陆 站 均 容 许 共 用 , 惟 须 符 合 批 地 条 款 及 条 件 、 契 约 条 件 和 相 关 的 法 定 要 求 。 目 前 , 部 分 现 有 登 陆 站 内 尚 有 空 间 可 供 新 海 缆 登 陆 。 有 兴 趣 人 士 可 向 电 讯 局 查 询 详 情 , 并 直 接 与 有 关 的 登 陆 站 营 办 商 就 共 用 空 间 及 设 施 事 宜 磋 商 。 如 有 需 要 , 电 讯 局 会 在 磋 商 过 程 中 提 供 协 助 。
获 取 土 地 以 兴 建 新 登 陆 站
12. 舂 坎 角 电 讯 港 的 空 置 土 地 已 预 留 作 发 展 对 外 电 讯 站 用 途 ( 见 备 注 2 ) 。 若 得 到 香 港 科 技 园 公 司 的 批 准 , 位 于 将 军 澳 工 业 邨 的 空 置 土 地 亦 可 供 海 缆 登 陆 之 用 。
13. 有 兴 趣 申 请 土 地 以 设 立 新 登 陆 站 的 人 士 , 可 与 电 讯 局 联 络 ( 有 关 电 讯 局 提 供 的 综 合 联 络 服 务 请 参 阅 第 2 、 16 和 17 段 ) 。 另 外 , 有 兴 趣 申 请 舂 坎 角 电 讯 港 土 地 的 人 士 可 直 接 向 地 政 总 署 提 交 申 请 ; 有 兴 趣 申 请 将 军 澳 工 业 邨 土 地 的 人 士 可 直 接 向 香 港 科 技 园 公 司 提 交 申 请 。 地 政 总 署 和 香 港 科 技 园 公 司 的 联 络 资 料 载 列 如 下 :
地 政 总 署 港 岛 西 及 南 区 地 政 处
地 址 : 香 港 湾 仔 轩 尼 诗 道 130 号 修 顿 中 心 20 楼
电 话 : (852) 2835 1605
传 真 : (852) 2833 1945
电 邮 :
网 站 : http://www.landsd.gov.hk/
香 港 科 技 园 公 司
| 地 址 : |
香 港 新 界 沙 田 香 港 科 学 园
科 学 大 道 西 2 号 生 物 资 讯 中 心 8 楼 |
| 电 话 : |
(852) 2629 1818 |
| 传 真 : |
(852) 2629 1833 / (852) 2664 2481 |
| 电 邮 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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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网 站 : |
http://www.hkstp.org/ |
铺 设 海 缆 和 在 登 陆 站 登 陆 的 法 定 许 可
14. 现 时 已 有 既 定 程 序 及 步 骤 获 取 法 定 许 可 铺 设 海 缆 或 兴 建 新 登 陆 站 , 详 情 载 于 《 就 铺 设 海 缆 和 在 海 缆 登 陆 站 登 陆 申 请 法 定 许 可 的 对 外 固 定 传 送 者 资 料 便 览 》 (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) 。 有 兴 趣 人 士 可 使 用 电 讯 局 的 综 合 联 络 服 务 提 交 申 请 ( 请 参 阅 第 2 、 16 和 17 段 ) , 也 可 将 申 请 直 接 送 交 有 关 当 局 。
共 用 登 陆 站 和 登 陆 站 与 附 属 数 据 中 心 的 共 置
15. 附 属 数 据 中 心 ( 见 备 注 3 ) 或 可 获 准 共 用 部 分 现 有 的 登 陆 站 , 藉 以 支 援 海 缆 业 务 , 惟 须 符 合 批 地 的 条 款 及 条 件 、 契 约 条 件 和 相 关 的 法 定 要 求 。 当 对 现 有 登 陆 站 的 空 间 有 求 过 于 供 的 情 况 出 现 时 , 扩 展 目 前 已 在 登 陆 站 登 陆 的 海 缆 系 统 以 及 登 陆 新 海 缆 系 统 等 相 关 项 目 , 将 获 优 先 处 理 。
综 合 联 络 服 务
16. 正 如 第 2 段 所 述 , 电 讯 局 提 供 综 合 联 络 服 务 , 协 助 有 兴 趣 人 士 申 请 土 地 以 兴 建 新 登 陆 站 , 或 申 请 有 关 铺 设 海 缆 和 在 登 陆 站 登 陆 的 法 定 许 可 。
17. 申 请 人 可 把 申 请 书 连 同 所 需 资 料 送 交 电 讯 局 。 电 讯 局 会 提 供 综 合 联 络 服 务 , 为 申 请 人 与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及 团 体 ( 例 如 地 政 总 署 、 海 事 处 、 香 港 科 技 园 公 司 、 城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和 环 境 保 护 署 ) 协 调 。 虽 然 电 讯 局 会 在 申 请 过 程 中 向 申 请 人 提 供 适 当 的 协 助 , 但 他 们 仍 须 负 责 其 申 请 和 取 得 所 需 的 法 定 许 可 , 他 们 应 向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及 团 体 适 时 提 供 所 需 资 料 , 并 遵 照 这 些 政 府 部 门 及 团 体 所 订 立 的 程 序 和 要 求 。
备 注 :
1. 部 分 现 有 固 定 传 送 者 牌 照 持 牌 人 和 固 定 电 讯 网 络 服 务 牌 照 持 牌 人 亦 已 获 准 提 供 电 缆 对 外 固 定 服 务 。 随 着 综 合 传 送 者 牌 照 于 二 零 零 八 年 八 月 一 日 起 引 入 , 电 讯 管 理 局 局 长 不 会 再 发 出 固 定 传 送 者 牌 照 和 固 定 电 讯 网 络 服 务 牌 照 。 新 申 请 人 须 申 请 综 合 传 送 者 牌 照 ( 对 外 ) , 以 提 供 电 缆 对 外 固 定 服 务 。
2. 其 中 一 个 地 段 用 作 登 陆 站 , 另 一 个 地 段 用 作 卫 星 地 面 站 , 部 分 其 他 地 段 则 暂 作 非 电 讯 用 途 。
3. 附 属 数 据 中 心 主 要 用 作 处 理 在 有 关 的 登 陆 站 登 陆 的 海 缆 系 统 所 传 送 的 对 外 通 讯 讯 息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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