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 常 见 问 题 , 以 及 《 非 应 邀 电 子 讯 息 条 例 》 相 关 规 定 的 摘 要 、 说 明 和 意 见 只 供 一 般 参 考 之 用 。 请 参 考 《 非 应 邀 电 子 讯 息 条 例 》 条 文 下 详 尽 及 确 定 的 法 律 声 明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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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条 例 背 景 资 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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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 1.1 : 条 例 涵 盖 哪 些 讯 息 ?
答 : 非 应 邀 电 子 讯 息 五 花 八 门 , 例 如 为 推 广 产 品 或 服 务 而 以 文 字 或 预 先 录 制 话 音 讯 息 方 式 , 向 电 话 、 传 真 机 或 电 邮 地 址 发 送 的 电 子 促 销 讯 息 。
条 例 涵 盖 以 下 讯 息 :
- 有 商 业 目 的 ( 例 如 推 广 产 品 、 服 务 或 服 务 提 供 者 ) ;
- 透 过 公 共 电 讯 服 务 发 送 ( 例 如 发 送 到 流 动 号 码 的 预 先 录 制 话 音 讯 息 、 短 讯 、 传 真 和 电 邮 ) ; 及
- 有 香 港 联 系 :
- 一 般 而 言 由 香 港 发 送 或 在 香 港 接 收 ;
- 也 包 括 发 送 到 香 港 境 外 漫 游 的 香 港 电 话 号 码 ,
但 条 例 附 表 1 所 载 获 豁 免 的 讯 息 除 外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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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 1.2 : 有 哪 些 是 条 例 涵 盖 的 电 子 讯 息 的 例 子 ?
答 : 条 例 涵 盖 的 电 子 讯 息 例 子 包 括 :
- 发 送 到 香 港 的 流 动 电 话 号 码 , 以 推 销 任 何 产 品 或 服 务 ( 如 医 疗 服 务 ) 的 预 先 录 制 话 音 讯 息 ;
- 发 送 到 香 港 的 公 司 , 以 推 销 任 何 产 品 ( 如 打 印 机 碳 粉 盒 ) 或 服 务 的 传 真 广 告 ; 及
- 发 送 到 电 邮 地 址 要 约 任 何 产 品 或 服 务 ( 如 印 制 名 片 ) 的 电 邮 , 而 该 电 邮 地 址 的 登 记 使 用 者 正 身 在 香 港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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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 1.3 : 哪 些 讯 息 获 得 豁 免 ?
答 : 条 例 附 表 1 载 列 获 豁 免 电 子 讯 息 的 清 单 。 条 例 的 规 定 不 适 用 的 例 子 包 括 以 下 讯 息 :
- 人 对 人 的 电 话 ;
- 应 收 讯 人 的 指 定 要 求 发 送 的 讯 息 , 如 按 要 求 发 送 的 传 真 ; 或
- 发 票 或 收 据 等 讯 息 , 以 确 认 收 讯 人 之 前 同 意 与 发 送 人 订 立 的 商 业 交 易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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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 1.4 : 条 例 涵 盖 由 海 外 发 送 的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吗 ?
答 : 条 例 涵 盖 在 香 港 接 收 ( 不 论 收 讯 人 是 否 香 港 居 民 ) 的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。 除 根 据 条 例 采 取 执 法 行 动 外 , 我 们 会 与 海 外 执 法 机 关 保 持 紧 密 联 系 , 联 手 打 击 与 滥 发 讯 息 有 关 的 罪 行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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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 1.5 : 手 提 电 话 漫 游 到 海 外 网 络 时 , 我 会 获 得 保 障 吗 ?
答 : 你 会 获 得 保 障 ; 只 要 你 的 手 提 电 话 号 码 为 香 港 的 手 提 电 话 号 码 , 无 论 你 接 收 讯 息 时 身 在 何 地 , 条 例 仍 然 适 用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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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 1.6 : 非 牟 利 / 慈 善 / 宗 教 团 体 所 发 出 的 讯 息 会 否 被 视 为 商 业 性 质 , 因 而 受 条 例 规 管 ?
答 : 条 例 规 管 有 香 港 联 系 的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。 「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」 的 定 义 载 于 该 条 例 第 2 条 。 有 关 讯 息 是 否 属 于 商 业 性 质 须 视 乎 个 别 情 况 而 定 , 亦 要 考 虑 到 该 讯 息 的 目 的 和 实 际 内 容 。 发 送 机 构 的 性 质 并 非 唯 一 考 虑 因 素 。 倘 若 非 牟 利 / 慈 善 / 宗 教 团 体 发 送 讯 息 的 目 的 ( 或 其 中 一 个 目 的 ) 符 合 条 例 第 2 条 下 的 准 则 , 该 讯 息 便 会 被 视 为 商 业 讯 息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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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 1.7 : 除 了 条 例 , 政 府 还 采 用 什 么 措 施 处 理 非 应 邀 电 子 讯 息 的 问 题 ?
答 : 政 府 采 用 多 管 齐 下 的 方 法 ( STEPS 计 划 ) 处 理 非 应 邀 电 子 讯 息 的 问 题 , 条 例 是 其 中 一 种 方 法 。 有 关 STEPS 计 划 的 其 他 措 施 详 情 , 请 浏 览 www.anti-spam.gov.hk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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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 1.8 : 这 些 罪 行 的 罚 则 如 何 ?
答 : 违 反 条 例 的 个 人 或 公 司 , 可 被 处 以 罚 款 或 监 禁 , 详 情 如 下 :
罪 行 |
执 行 机 构 |
罚 则 |
诈 骗 及 其 他 与 传 送 多 项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相 关 的 非 法 活 动 |
由 电 讯 局 接 受 举 报 并 进 行 初 步 调 查 , 再 转 交 警 务 处 处 理 |
法 院 设 定 的 无 上 限 罚 款 及 / 或 最 多 监 禁 十(10) 年 |
使 用 不 正 当 手 法 以 扩 大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的 接 收 层 面 |
电 讯 局 |
最 高 罚 款 港 币 100 万 元 及 / 或 监 禁 五 (5) 年 |
违 反 发 送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的 规 则 |
电 讯 局 |
向 违 法 者 送 达 执 行 通 知 。 如 不 遵 从 执 行 通 知 , 首 次 定 罪 最 高 罚 款 港 币 10 万 元 |
此 外 , 任 何 人 如 因 违 法 者 触 犯 条 例 而 蒙 受 损 失 或 损 害 , 不 论 违 法 者 是 否 已 被 定 罪 , 均 可 自 行 向 其 提 出 民 事 申 索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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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 1.9 : 何 谓 执 行 通 知 ? 如 违 法 者 违 反 执 行 通 知 , 罚 则 为 何 ?
答 : 电 讯 局 长 在 完 成 调 查 后 如 认 为 商 业 电 子
讯 息 发 送 人
违 反 发 送 规 则 , 而 违 规 情 况 亦 有 可 能 持 续 或 重 复 , 则 会 向 有 关 发 送 人 发 出 执 行 通 知 , 列 明 违 规 情 况 和 在 订 明 期 间 纠 正 违 规 情 况 的 行 动 。
违 反 执 行 通 知 即 属 违 法 , 最 高 可 处 罚 款 港 币 10 万 元 , 持 续 干 犯 者 将 额 外 罚 款 每 日 1,000 元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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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 1.10 : 可 否 向 违 反 条 例 的 发 送 人 索 偿 ?
答 : 任 何 人 因 违 法 者 触 犯 条 例 而 蒙 受 损 失 或 损 害 , 不 论 违 法 者 是 否 已 被 定 罪 , 可 自 行 向 其 提 出 民 事 申 索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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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 1.11 : 什 么 是 选 择 不 接 收 机 制 ?
答 : 在 选 择 不 接 收 机 制 下 , 如 发 送 人 遵 守 发 送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的 规 则 , 便 可 向 电 子 地 址 发 送 非 应 邀 讯 息 。 有 关 规 则 包 括 :
- 在 讯 息 内 提 供 发 送 人 资 料 , 让 收 讯 人 识 别 发 送 人 ( 或 授 权 发 送 讯 息 的 机 构 ) 的 身 分 和 联 络 方 法 ;
- 在 讯 息 中 提 供 一 项 或 多 项 取 消 接 收 选 项 , 并 描 述 有 关 选 项 , 让 收 讯 人 向 授 权 发 送 讯 息 者 发 出 取 消 接 收 要 求 ;
- 如 电 子 地 址 的 登 记 使 用 者 已 透 过 取 消 接 收 选 项 发 出 取 消 接 收 要 求 , 须 停 止 再 向 有 关 电 子 地 址 发 送 讯 息 ; 及
- 不 得 向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载 列 的 电 子 地 址 发 送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。
接 收 讯 息 的 电 子 地 址 登 记 使 用 者 可 :
- 从 讯 息 得 知 发 送 人 的 身 分 , 并 于 有 需 要 时 联 络 发 送 人 ;
- 使 用 获 提 供 的 取 消 接 收 选 项 向 发 送 人 发 送 取 消 接 收 要 求 , 停 止 以 有 关 电 子 地 址 接 收 同 一 发 送 人 的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; 及
- 在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登 记 电 子 地 址 , 停 止 接 收 所 有 发 送 人 ( 取 得 同 意 者 除 外 ) 的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。
与 选 择 不 接 收 机 制 相 比 , 选 择 接 收 机 制 规 定 必 须 于 发 送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前 取 得 电 子 地 址 登 记 使 用 者 的 事 先 同 意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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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 1.12 : 条 例 、 《 非 应 邀 电 子 讯 息 规 例 》 ( 「 规 例 」 ) 和 实 务 守 则 三 份 法 律 文 件 如 何 相 辅 相 承 ?
答 : 《 非 应 邀 电 子 讯 息 条 例 》 (
条 例 ) 为 主 体 法 例, 而 《 非 应 邀 电 子 讯 息 规 例 》 (
规 例 )则 为 附 属 法 例
, 以 订 明 讯 息 中 需 载 列 的 「 发 送 人 资 料 」 和 「 取 消 接 收 要 求 」 的 详 细 规 定 。 另 外 ,实 务 守 则 就 条 例 的 条 文 的 适 用 或 实 施 提 供 实 务 指 引 。 虽 然 实 务 守 则 并 非 法 定 规 定 , 未 能 遵 守 有 关 实 务 守 则 者 不 会 被 人 采 取 法 律 程 序 起 诉 , 但 实 务 守 则 代 表 电 讯 局 长 对 如 何 应 用 或 实 施 若 干 法 定 条 文 的 意 见 , 在 法 律 程 序 中 可 获 接 纳 为 证 据 。 如 法 院 信 纳 实 务 守 则 攸 关 所 争 议 的 事 宜 的 裁 断 , 则 未 能 遵 守 实 务 守 则 可 被 赖 以 作 为 可 确 立 或 否 定 该 事 宜 的 证 明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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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 发 送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的 规 则 ( 条 例 第 2 部 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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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 2.1 : 条 例 第 2 部 有 哪 些 发 送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的 规 则 ?
答 :
发 送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的 规 则 |
违 反 规 则 的 例 子 |
罚 则 |
商 业 电 子 讯 息 的 发 送 人 :
- 发 送 讯 息 至 电 话 时 不 得 隐 藏 来 电 线 路 识 别 资 料 ;
- 不 得 发 出 具 误 导 性 标 题 的 电 邮 讯 息 ;
- 必 须 表 明 身 分 和 提 供 联 络 资 料 ;
- 应 为 收 讯 人 提 供 取 消 接 收 讯 息 选 项 。 如 收 到 取 消 接 收 要 求 , 须 于 十 个 工 作 天 内 取 消 发 送 ; 及
- 不 得 向 已 在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登 记 的 电 子 地 址 发 送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, 除 非 登 记 使 用 者 同 意 收 取 该 等 讯 息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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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向 电 话 发 送 预 先 录 制 语 音 讯 息 时 隐 藏 来 电 线 路 识 别 资 料 ;
- 没 有 为 收 讯 人 提 供 取 消 接 收 选 项 的 传 真 广 告 ;
- 收 讯 人 提 出 取 消 接 收 要 求 仍 继 续 发 送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; 或
- 未 经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内 电 子 地 址 的 登 记 使 用 者 同 意 , 发 送 讯 息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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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 讯 局 可 向 首 次 违 法 者 发 出 执 行 通 知 。 如 违 法 者 违 反 执 行 通 知 , 最 高 罚 款 为 10 万 元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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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 讯 局 是 条 例 第 2 部 的 执 行 机 构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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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 2.2 :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应 提 供 哪 些 发 送 人 资 料 ?
答 : 如 为 预 先 录 制 语 音 或 视 像 讯 息 , 规 定 的 发 送 人 资 料 包 括 发 送 人 姓 名 、 地 址 和 联 络 电 话 号 码 。 除 了 直 接 提 供 地 址 和 联 络 号 码 , 发 送 人 可 提 供 选 项 , 让 收 讯 人 按 下 讯 息 指 明 的 键 后 , 即 时 要 求 提 供 地 址 和 联 络 电 话 号 码 。
如 为 传 真 , 规 定 的 发 送 人 资 料 包 括 发 送 人 姓 名 、 地 址 和 联 络 电 话 号 码 。
如 为 短 讯 , 规 定 的 发 送 人 资 料 包 括 发 送 人 姓 名 、 地 址 和 联 络 电 话 号 码 。 如 收 讯 人 可 使 用 联 络 电 话 号 码 取 得 地 址 , 则 讯 息 可 略 去 地 址 。
如 为 电 邮 , 规 定 的 发 送 人 资 料 包 括 发 送 人 姓 名 、 地 址 、 联 络 电 话 号 码 和 联 络 电 邮 地 址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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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 2.3 : 可 否 提 供 邮 政 信 箱 号 码 作 为 地 址 ?
答 : 不 可 以 。 规 例 规 定 的 个 人 或 机 构 地 址 , 指 其 一 般 营 业 地 点 , 但 不 包 括 邮 政 信 箱 地 址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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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 2.4 : 须 提 供 哪 种 取 消 接 收 选 项 ?
答 : 规 例 ( 第 9 条 ) 规 定 :
- 如 为 短 讯 , 最 少 一 个 取 消 接 收 选 项 为 香 港 电 话 号 码 , 而 取 消 接 收 要 求 可 借 口 头 或 按 键 输 入 的 方 式 作 出 ;
- 在 其 他 情 况 下 , 提 供 的 取 消 接 收 选 项 最 少 一 个 必 须 能 够 接 收 从 收 讯 人 用 作 取 阅 该 讯 息 的 电 讯 装 置 传 送 的 取 消 接 收 要 求 。 实 务 守 则 亦 有 进 一 步 指 引 :
- 如 为 预 先 录 制 语 音 或 视 像 电 话 通 话 , 最 少 一 个 取 消 接 收 选 项 须 可 透 过 按 一 个 指 明 单 一 数 字 键 以 作 启 动 , 在 作 出 取 消 接 收 选 项 陈 述 后 立 即 可 以 使 用 , 并 在 讯 息 的 播 放 时 间 仍 可 供 使 用 ;
- 如 为 传 真 , 最 少 一 个 取 消 接 收 选 项 须 为 香 港 传 真 号 码 : 及
- 如 为 电 邮 , 最 少 一 个 取 消 接 收 选 项 须 为 电 邮 地 址 、 网 页 或 网 址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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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 2.5 : 如 向 发 送 人 发 出 取 消 接 收 要 求 , 发 送 人 何 时 才 会 停 止 再 向 我 发 送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?
答 : 发 送 人 须 在 接 获 取 消 接 收 要 求 后 十 个 工 作 天 内 , 停 止 再 向 发 送 取 消 接 收 要 求 的 电 子 地 址 发 送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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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 2.6 : 发 送 人 资 料 和 取 消 接 收 选 项 陈 述 应 以 什 么 语 文 提 供 ?
答 : 规 例 第 6 和 7 条 规 定 须 兼 用 中 文 和 英 文 提 供 发 送 人 资 料 和 取 消 接 收 选 项 陈 述 。 不 过 , 如 收 讯 人 向 发 送 人 表 示 有 关 资 料 可 仅 用 一 种 语 文 提 供 ( 例 如 在 预 先 录 制 语 音 讯 息 开 始 时 询 问 收 讯 人 的 语 文 选 择) , 发 送 人 可 仅 以 该 语 文 提 供 资 料 。
由 于 部 分 个 别 人 士 或 机 构 并 无 中 文 姓 名 / 名 称 , 海 外 公 司 亦 同 样 难 以 提 供 中 文 地 址 , 因 此 规 例 第 6 (3) 和 (4) 条 列 明 , 在 这 些 情 况 下 , 姓 名 / 名 称 和 地 址 可 仅 用 中 文 或 英 文 提 供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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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 2.7 : 有 没 有 表 达 发 送 人 资 料 和 取 消 接 收 选 项 陈 述 的 规 定 ?
答 : 规 例 就 预 先 录 制 语 音 或 视 像 讯 息 表 达 发 送 人 资 料 和 取 消 接 收 选 项 陈 述 的 次 序 施 加 若 干 条 件 , 旨 在 协 助 收 讯 人 迅 速 识 别 发 送 人 身 分 和 决 定 是 否 继 续 听 取 讯 息 。
如 发 送 人 为 索 取 地 址 和 / 或 电 话 号 码 要 求 提 供 输 入 键 , 应 在 讯 息 开 首 处 按 以 下 次 序 表 达 发 送 人 姓 名 / 名 称 、 输 入 键 和 取 消 接 收 选 项 陈 述 :
- 首 先 为 姓 名 / 名 称 ;
- 其 次 , 取 消 接 收 选 项 陈 述 ; 及
- 其 三 , 指 明 输 入 键 ( 规 例 第 8 (3) 条 ) 。
此 外 , 实 务 守 则 建 议 发 送 人 资 料 和 取 消 接 收 选 项 陈 述 须 以 合 理 清 晰 可 听 见 的 速 度 来 表 达 ( 实 务 守 则 第 6.3 (a) 和 8.3 (a) 段 )
实 务 守 则 于 第 6 和 8 段 提 供 有 关 传 真 或 电 邮 讯 息 的 指 引 。 一 般 而 言 , 实 务 守 则 建 议 发 送 人 资 料 可 显 明 展 示 于 传 真 讯 息 首 页 或 电 邮 讯 息 内 文 的 顶 部 或 底 部 。 发 送 人 资 料 应 以 合 理 清 晰 可 见 的 字 体 大 小 、 位 置 和 对 比 来 显 示 。
同 样 , 取 消 接 收 选 项 陈 述 应 :
- 展 示 在 传 真 讯 息 首 页 或 电 邮 讯 息 内 文 的 顶 部 或 底 部 ;
- 以 合 理 清 晰 可 见 的 字 体 大 小 、 位 置 和 对 比 来 显 示 ; 及
- 可 与 讯 息 中 的 商 业 内 容 独 立 区 分 。
就 短 讯 而 言 , 实 务 守 则 就 联 络 电 话 号 码 和 取 消 接 收 选 项 的 电 话 号 码 前 的 标 示 提 供 详 细 指 引 。 详 情 可 参 阅 实 务 守 则 第 6.4 和 8.4 段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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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 2.8 : 如 拨 打 电 话 号 码 多 次 以 作 出 取 消 接 收 要 求 , 但 总 是 线 路 繁 忙 , 发 送 人 是 否 违 法 ?
答 : 条 例 第 9 (f) 条 规 定 取 消 接 收 选 项 合 理 地 相 当 可 能 能 够 在 讯 息 发 送 之 后 至 少 30 日 的 期 间 内 的 任 何 时 间 , 接 收 收 讯 人 的 取 消 接 收 要 求 。 实 务 守 则 的 进 一 步 指 引 列 明 , 如 提 供 电 话 号 码 或 传 真 号 码 作 为 取 消 接 收 选 项 , 发 送 人 在 设 定 有 关 电 讯 线 路 容 量 ( 和 相 关 的 人 力 资 源 ( 如 适 用 ) 时 , 应 作 出 合 理 的 努 力 , 并 考 虑 发 送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的 数 量 和 传 输 率 , 务 求 令 取 消 接 收 选 项 有 足 够 容 量 接 收 拒 收 要 求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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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 2.9 : 发 送 人 应 如 何 记 录 取 消 接 收 要 求 ?
答 : 根 据 条 例 第 9 (3) 条 , 发 送 人 须 在 接 收 取 消 接 收 要 求 后 , 将 该 要 求 的 记 录 按 原 来 接 收 该 要 求 时 的 格 式 保 留 至 少 三 年 , 或 以 能 准 确 地 表 达 原 来 接 收 资 料 的 格 式 保 留 至 少 三 年 。
因 此 , 保 留 记 录 的 方 法 应 视 乎 实 际 提 供 的 取 消 接 收 选 项 而 定 。 如 按 照 实 务 守 则 的 建 议 提 供 取 消 接 收 选 项 , 你 应 可 按 照 以 下 格 式 保 留 取 消 接 收 要 求 的 记 录 :
讯 息 类 型 |
取 消 接 收 选 项 |
记 录 格 式 |
预 先 录 制 语 音 或 视 像 讯 息 |
在 预 先 录 制 语 音 或 视 像 通 话 期 间 按 单 一 数 字 键 |
按 下 指 定 键 的 收 讯 人 号 码 的 数 码 记 录 。 |
传 真 |
传 真 号 码 |
保 留 收 到 的 传 真 作 为 记 录 。 为 进 一 步 简 化 程 序 , 可 以 用 电 子 传 真 服 务 作 为 取 消 接 收 选 项 , 或 扫 描 收 到 的 传 真 , 以 数 码 格 式 保 留 记 录 。 |
电 邮 |
电 邮 地 址 、 网 址 / 网 页 |
保 留 收 到 的 电 邮 , 或 在 经 网 页 提 交 要 求 的 情 形 下 , 保 留 电 脑 记 录 , 以 作 记 录 用 途 。 |
短 讯 |
接 收 以 口 头 或 按 键 作 出 的 取 消 接 收 要 求 的 电 话 号 码 |
如 使 用 互 动 话 音 回 应 系 统 接 受 按 键 , 可 保 留 电 脑 记 录 档 案 作 为 记 录 。
如 接 受 口 头 取 消 接 收 要 求 , 在 遵 守 《 个 人 资 料 ( 私 隐 ) 条 例 》 ( 第 486 章 ) 和 任 何 适 用 法 例 的 情 况 下 , 可 将 实 际 对 话 录 音 以 符 合 法 定 规 定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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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3. 以 不 正 当 手 法 发 送 给 大 量 收 讯 人 ( 条 例 第 3 部 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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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 3.1 : 以 不 正 当 手 法 发 送 给 大 量 收 讯 人 是 何 解 ?
答 : 条 例 第 3 部 的 罪 行 为 使 用 不 正 当 手 法 以 扩 大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的 接 收 层 面 。 一 般 而 言 , 在 个 别 情 况 下 这 些 手 法 是 有 合 法 用 途 的 , 但 如 用 作 发 送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, 发 送 人 可 发 送 讯 息 给 更 大 量 的 收 讯 人 或 在 更 短 时 间 内 完 成 发 送 。 为 将 对 收 讯 人 造 成 的 滋 扰 减 至 最 低 , 条 例 禁 止 使 用 这 些 手 法 发 送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。
罪 行 |
禁 止 的 行 为 举 例 |
罚 则 |
条 例 第 3 部 — 以 不 正 当 手 法 发 送 给 大 量 收 讯 人 , 包 括 :
- 供 应 、 获 取 或 使 用 电 话 号 码 或 电 邮 地 址 收 集 软 件 1 / 地 址 收 集 清 单 , 在 未 获 收 讯 人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发 送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;
- 使 用 自 动 化 程 序 产 生 电 子 地 址 以 发 送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;
- 使 用 手 稿 程 式 或 其 他 自 动 化 方 法 登 记 五 个 或 多 于 五 个 电 邮 地 址 以 发 送 多 项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; 或
- 转 发 或 再 传 送 多 项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, 就 讯 息 的 来 源 欺 骗 或 误 导 收 讯 人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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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 售 地 址 收 集 清 单 以 作 发 送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用 途 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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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 用 地 址 收 集 软 件 搜 集 网 站 上 的 电 邮 地 址 , 并 在 未 获 电 邮 地 址 使 用 人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, 发 送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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滥 发 电 邮 中 的 「 字 典 式 攻 击 」 或 「 暴 力 攻 击 」 ; 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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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 用 「 开 放 邮 件 代 转 」 或 「 开 放 代 理 伺 服 器 」 以 隐 藏 发 送 人 的 来 源 电 邮 地 址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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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 高 罚 款 100 万 港 元 和 / 或 监 禁 五 年 |
条 例 第 3 部 的 执 行 机 构 为 电 讯 局 。
1 地 址 收 集 软 件 指 经 特 定 设 计 或 经 销 的 软 件 , 以 在 互 联 网 或 公 共 电 讯 网 络 中 搜 寻 及 搜 集 电 话 号 码 或 电 邮 地 址 等 电 子 地 址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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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 3.2 : 发 送 讯 息 的 技 术 基 础 设 施 有 何 规 定 ?
答 : 条 例 就 使 用 技 术 基 础 设 施 发 送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的 方 法 订 立 多 项 规 定 , 包 括 :
- 不 得 使 用 自 动 化 方 法 产 生 电 子 地 址 以 发 送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( 条 例 第 18 条 ) ;
- 不 得 使 用 手 稿 程 式 或 其 他 自 动 化 方 法 登 记 五 个 或 多 于 五 个 电 邮 地 址 ( 条 例 第 19 条 ) ;
- 不 得 怀 有 就 多 项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的 来 源 欺 骗 或 误 导 收 讯 人 或 任 何 电 讯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意 图 , 而 转 发 或 再 传 送 该 等 讯 息 ( 条 例 第 20 条 ) ;
- 不 得 未 获 授 权 而 取 用 电 讯 装 置 发 送 多 项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( 条 例 第 22 条 ) ;
- 不 得 怀 有 就 多 项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的 来 源 欺 骗 或 误 导 收 讯 人 的 意 图 而 未 获 授 权 启 动 电 讯 装 置 、 服 务 或 网 络 传 送 该 等 讯 息 ( 条 例 第 23 条 ) ;
- 不 得 捏 改 多 项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的 标 头 资 料 和 发 送 有 关 讯 息 ( 条 例 第 24 条 ) ;
- 不 得 以 在 关 键 程 度 上 捏 改 实 际 登 记 人 身 分 的 资 料 登 记 五 个 或 多 于 五 个 电 子 地 址 , 或 使 用 在 关 键 程 度 上 捏 改 实 际 注 册 人 身 分 的 资 料 注 册 两 个 或 多 于 两 个 域 名 , 或 明 知 而 启 动 从 该 等 电 子 地 址 或 域 名 传 送 多 项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; 及
- 不 得 虚 假 地 表 示 自 己 是 五 个 或 多 于 五 个 电 子 地 址 的 登 记 人 , 或 两 个 或 多 于 两 个 域 名 的 注 册 人 , 或 明 知 而 启 动 从 该 等 电 子 地 址 或 域 名 传 送 多 项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。
总 括 而 言 :
- 应 只 使 用 以 真 确 身 分 资 料 合 法 登 记 或 注 册 的 电 邮 地 址 或 域 名 ;
- 应 让 电 邮 软 件 产 生 电 邮 标 头 资 料 ;
- 不 应 透 过 公 开 / 未 获 授 权 邮 件 代 转 或 代 理 伺 服 器 发 送 电 邮 ;
- 不 应 使 用 自 动 化 方 法 产 生 电 邮 地 址 ; 及
- 不 应 使 用 用 完 即 弃 电 邮 帐 户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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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 3.3 : 何 谓 地 址 收 集 ?
答 :
为 扩 大 讯 息 的 接 收 层 面 , 滥 发 讯 息 者 可 能 会 使 用
地 址 收 集 软 件 或 / 及 地 址 收 集 清 单 来 制 作 讯 息 的 发 送 清 单 。 地 址 收 集 软 件 的 定 义 列 于 条 例 第 14 (1) 条 , 一 般 而 言 , 是 指 经 特 定 设 计 以 在 互 联 网 或 公 共 电 讯 网 络 中 搜 寻 及 搜 集 电 子 地 址 的 软 件 。
条 例 禁 止 供 应 、 获 取 或 使 用 地 址 收 集 软 件 及 / 或 地 址 收 集 清 单 以 发 送 非 应 邀 电 子 讯 息 。 如 果 你 有 供 应 或 获 取 地 址 清 单 作 促 销 用 途 , 应 确 保 有 关 清 单 并 非 使 用 地 址 收 集 软 件 制 成 。
公 司 和 机 构 如 需 要 在 互 联 网 上 公 布 其 电 邮 地 址 , 可 考 虑 使 用 滥 发 电 邮 者 难 以 直 接 获 取 的 书 写 方 式 。 想 知 道 如 何 避 免 电 邮 地 址 被 收 集 及 其 他 减 少 收 到 滥 发 电 邮 的 方 法,请 参 阅 政 府 的 资 讯 安 全 网 网 页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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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 3.4 : 什 么 是 「 字 典 式 攻 击 」 及 「 暴 力 攻 击 」 ?
答 : 「 字 典 式 攻 击 」 或 「 暴 力 攻 击 」 通 常 指 让 滥 发 电 邮 讯 息 者 能 轻 易 接 触 大 量 电 邮 收 讯 人 的 自 动 化 方 法 。 此 类 方 法 会 尝 试 以 自 动 化 方 法 组 合 / 串 连 一 些 常 用 词 汇 / 名 称 或 字 母 和 数 字 组 合 以 制 成 收 讯 人 的 电 邮 地 址 , 以 猜 测 有 效 的 电 邮 地 址 。 而 条 例 在 禁 止 使 用 此 等 自 动 化 方 法 上 , 不 只 限 于 电 邮 讯 息 , 亦 适 用 于 所 有 电 子 讯 息 。 以 人 手 收 集 的 清 单 则 未 被 禁 止 使 用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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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 3.5 : 为 什 么 条 例 禁 止 使 用 手 稿 程 式 登 记 五 个 或 以 上 电 邮 帐 户 ?
答 : 系 统 管 理 员 或 电 讯 服 务 供 应 商 偶 然 会 使 用 手 稿 程 式 或 其 他 自 动 化 方 法 建 立 多 个 电 邮 帐 户 , 以 有 效 管 理 资 讯 系 统 。 不 过 , 滥 发 电 邮 讯 息 者 亦 使 用 这 些 方 法 建 立 多 个 暂 时 性 的 电 邮 帐 户 , 以 滥 发 电 邮 讯 息 。 滥 发 讯 息 者 一 般 会 在 短 时 间 内 弃 用 这 些 电 邮 帐 户 , 转 用 新 的 帐 户 , 避 免 遭 识 破 。
条 例 禁 止 使 用 手 稿 程 式 或 自 动 化 方 法 登 记 五 个 或 以 上 电 邮 帐 户 , 以 作 日 后 发 送 多 项 非 应 邀 电 子 讯 息 之 用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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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 3.6 : 什 么 是 「 开 放 邮 件 代 转 」 ? 它 有 什 么 问 题 ?
答 : 「 开 放 邮 件 代 转 」 指 电 邮 伺 服 器 容 许 第 三 者 向 其 他 人 士 发 送 电 邮 , 而 电 邮 伺 服 器 所 处 理 电 邮 的 发 送 人 或 收 讯 人 均 非 伺 服 器 的 本 地 或 已 知 用 户 , 以 这 方 法 发 送 的 电 邮 只 会 附 有 电 邮 伺 服 器 的 互 联 网 规 程 地 址 , 而 没 有 相 关 第 三 者 的 地 址 。
利 用 「 开 放 邮 件 代 转 」 , 滥 发 电 邮 讯 息 者 可 隐 藏 真 正 的 互 联 网 规 程 地 址 , 使 滥 发 电 邮 讯 息 的 收 讯 人 无 法 识 别 电 邮 的 真 正 来 源 。 条 例 禁 止 这 种 不 当 做 法 。
一 台 电 脑 可 能 在 机 主 不 知 情 的 情 况 下 运 行 「 开 放 代 理 伺 服 器 」 或 「 开 放 邮 件 代 转 」 , 这 可 能 因 电 脑 运 行 的 电 邮 伺 服 器 设 定 错 误 , 或 受 恶 意 软 件( 例 如 病 毒 、 木 马 程 式 或 蠕 虫) 入 侵 。 为 了 保 障 自 己 及 公 司 , 资 讯 科 技 管 理 员 应 确 保 :
- 网 络 及 电 脑 受 适 当 的 安 全 设 定 保 护 ;
- 伺 服 器 并 无 运 行 任 何 「 开 放 邮 件 代 转 」 或 「 开 放 代 理 伺 服 器 」 软 件 ; 及
- 电 邮 讯 息 并 无 经 由 不 受 其 控 制 的 任 何 代 转 或 代 理 伺 服 器 传 送 。
如 有 疑 问 , 可 向 合 资 格 的 资 讯 科 技 保 安 专 家 查 询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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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4. 诈 骗 及 其 他 与 传 送 多 项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相 关 的 非 法 活 动 ( 条 例 第 4 部 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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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 4.1 : 何 谓 诈 骗 及 其 他 与 传 送 多 项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相 关 的 非 法 活 动 ?
答 : 条 例 第 4 部 的 罪 行 为 诈 骗 及 其 他 与 传 送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相 关 的 非 法 活 动 。 这 些 活 动 通 常 与 发 送 大 量 讯 息 的 专 业 滥 发 讯 息 者 有 关 。 专 业 滥 发 讯 息 者 使 用 这 些 方 法 来 隐 藏 行 踪 和 避 免 暴 露 身 分 。
罪 行 |
禁 止 的 行 为 举 例 |
罚 则 |
条 例 第 4 部 — 诈 骗 及 其 他 与 传 送 多 项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2 相 关 的 非 法 活 动 :
- 未 获 授 权 而 取 用 电 讯 装 置 发 送 多 项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;
- 未 获 授 权 从 电 讯 装 置 发 送 多 项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, 就 讯 息 的 来 源 欺 骗 或 误 导 收 讯 人 ;
- 捏 改 多 项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的 标 头 资 料 并 发 送 这 些 讯 息 ;
- 使 用 捏 改 实 际 登 记 人 或 实 际 注 册 人 身 分 的 资 料 登 记 电 子 地 址 或 注 册 域 名 以 发 送 多 项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; 及
- 假 扮 为 电 子 地 址 或 域 名 的 注 册 人 以 发 送 多 项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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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非 法 入 侵 他 人 电 脑 发 送 多 项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;
- 使 用 僵 尸 3 电 脑 发 送 多 项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; 或
- 发 送 多 项 标 头 4 资 料 被 捏 改 的 商 业 电 邮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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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 院 设 定 的 无 上 限 罚 款 及 / 或 最 多 监 禁 十 年 |
由 于 这 些 罪 行 属 诈 骗 性 质 , 这 类 个 案 会 由 香 港 警 务 处 调 查 。 公 众 可 填 写 表 格 向 电 讯 局 举 报 , 经 归 类 及 分 析 后 , 这 类 举 报 将 会 转 交 香 港 警 务 处 处 理 。
2 多 项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指 在 一 段 24 小 时 的 期 间 内 传 送 多 于 100 项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, 或 在 一 段 30 日 的 期 间 内 传 送 多 于 1000 项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。
3 连 接 至 互 联 网 , 而 被 黑 客 、 电 脑 病 毒 或 木 马 程 式 入 侵 的 电 脑 。 这 些 电 脑 常 被 用 于 进 行 恶 意 破 坏 , 例 如 在 远 端 指 示 下 滥 发 讯 息 , 而 机 主 一 般 并 不 察 觉 这 些 活 动 。
4 标 头 是 机 器 产 生 的 资 料 , 载 列 电 子 讯 息 的 来 源 或 路 由 资 料 , 例 如 来 电 线 路 识 别 资 料 或 互 联 网 规 程 地 址 , 但 并 不 包 括 可 被 发 送 人 轻 易 更 改 的 「 寄 件 人 」 一 栏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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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5. 如 收 到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应 怎 么 办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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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 5.1 : 我 收 到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, 可 以 怎 样 做 ?
答 : 由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条 例 全 面 实 施 起:
- 你 可 于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登 记 固 网 、 流 动 电 话 或 传 真 号 码 ;
- 你 可 以 使 用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中 提 供 的 取 消 接 收 选 项 , 向 发 送 人 发 出 取 消 接 收 要 求 ;
- 你 可 向 电 讯 局 举 报 违 反 发 送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规 则 的 情 况 , 有 关 规 则 包 括 :
- 发 送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时 并 无 准 确 的 发 送 人 资 料 让 你 联 络 发 送 人 ;
- 发 送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时 并 无 提 供 「 取 消 接 收 」 选 项 ;
- 在 发 出 「 取 消 接 收 」 要 求 的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没 有 取 消 或 停 止 发 送 ;
- 未 得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的 登 记 人 同 意 , 在 登 记 十 个 工 作 日 开 始 仍 向 登 记 人 发 送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;
- 于 商 业 电 邮 讯 息 使 用 具 误 导 性 的 标 题 ; 及
- 发 送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到 电 话 号 码 时 , 隐 藏 来 电 线 路 识 别 资 料 。
电 讯 局 将 会 进 行 调 查 , 并 可 能 向 发 送 人 发 出 执 行 通 知 ;
- 如 怀 疑 有 人 出 售 或 使 用 地 址 收 集 清 单 , 应 向 电 讯 局 举 报 。 电 讯 局 会 展 开 调 查 , 并 可 能 向 售 卖 者 或 使 用 者 提 出 检 控 行 动 ; 及
- 如 怀 疑 电 脑 遭 非 法 入 侵 以 发 送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, 应 向 电 讯 局 举 报 。 电 讯 局 会 将 举 报 归 类 , 如 有 需 要 可 能 会 将 个 案 转 交 香 港 警 务 处 处 理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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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 5.2 : 如 收 到 人 对 人 的 促 销 电 话 应 怎 么 办 ?
答 : 人 对 人 的 促 销 电 话 并 不 属 于 条 例 的 涵 盖 范 围 。 不 过 , 如 果 你 相 信 你 的 个 人 资 料 在 来 电 中 有 被 使 用 ( 例 如 致 电 者 能 识 别 你 的 身 分 ) , 在 《 个 人 资 料 ( 私 隐 ) 条 例 》 第34 条 下 , 你 有 权 要 求 致 电 者 停 止 使 用 你 的 个 人 资 料 作 直 销 用 途 。 如 果 致 电 者 继 续 来 电 , 你 可 向 个 人 资 料 私 隐 专 员 公 署 举 报 。 有 关 详 情 , 请 参阅 该 署 网 站 http://www.pcpd.org.hk/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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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 5.3 : 如 收 到 网 上 诈 骗 电 邮 应 怎 么 办 ?
答 : 一 般 而 言 , 条 例 并 不 涵 盖 网 上 诈 骗 电 邮 , 但 网 上 诈 骗 电 邮 受 其 他 刑 事 法 律 规 管 。 你 可 向 香 港 警 务 处 举 报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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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 5.4 : 我 应 否 向 发 送 人 投 诉 或 回 覆 , 以 免 再 收 到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?
答 : 由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起 , 你 便 有 权 作 出 取 消 接 收 要 求 , 要 求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发 送 人 停 止 再 向 你 发 送 讯 息 , 而 发 送 人 必 须 停 止 发 送 。 如 发 送 人 没 有 停 止 发 送 , 你 保 留 的 取 消 接 收 要 求 记 录 可 有 助 有 关 方 面 的 调 查 。
不 过 , 部 分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( 特 别 是 滥 发 电 邮 ) 是 由 专 业 滥 发 讯 息 者 发 出 , 而 非 合 法 商 户 。 如 果 收 到 可 疑 的 电 邮 , 例 如 标 题 或 发 送 人 看 似 可 疑 的 电 邮 , 最 好 不 要 开 启 , 马 上 删 除 。 切 勿 回 覆 或 单 击 任 何 连 结 , 包 括 「 取 消 接 收 」 连 结 , 因 为 这 样 做 会 确 定 你 的 电 邮 地 址 为 有 效 的 地 址 , 可 能 令 你 收 到 更 多 的 滥 发 讯 息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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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 5.5 : 如 何 举 报 怀 疑 违 反 条 例 的 讯 息 ?
答 : 如 欲 向 电 讯 局 举 报 , 请 填 妥 电 讯 局 网 站 上 的 表 格
, 亦 可 透 过 传 真 索 取 ( 请 致 电 2961 6333 ) 。 表 格 可 于 网 上 填 写 或 以 下 列 方
式 送 交 :
邮 寄 :
香 港 湾 仔
皇 后 大 道 东 213 号
胡 忠 大 厦 29 楼
电 讯 管 理 局
非 应 邀 电 子 讯 息 组
传 真 : 3155 0956
你 亦 可 透 过 邮 寄 信 件 至 上 述 地 址 向 我 们 举 报 , 信 件 中 请 提 供 :
- 你 的 全 名 ;
- 通 讯 地 址 、 联 络 电 话 、 传 真 号 码 或 电 邮 地 址 ;
- 收 到 讯 息 的 种 类 、 时 间 及 日 期 、 电 子 地 址 、 以 及 讯 息 所 提 供 的 其 他 联 络 方 法 , 例 如 电 话 号 码 ;
- 个 案 详 情 ;
- 所 有 能 够 帮 助 我 们 处 理 举 报 的 文 件 或 资 料 , 例 如 收 到 的 传 真 。
如 你 在 书 写 方 面 有 困 难 , 可 致 电 2961 6333 ( 办 公 时 间 为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8 时 30 分 至 下 午 5 时 45 分 , 公 众 假 期 除 外 ) , 我 们 的 职 员 会 为 你 填 写 举 报 表 格 。 为 确 保 我 们 为 你 笔 录 的 投 诉 内 容 正 确 无 误 , 填 妥 的 表 格 将 邮 寄 或 传 真 给 你 确 认 及 签 署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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