与 发 送 人 有 关 的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资 料

本 常 见 问 题 , 以 及 《 非 应 邀 电 子 讯 息 条 例 》 相 关 规 定 的 摘 要 、 说 明 和 意 见 只 供 一 般 参 考 之 用 。 请 参 考 《 非 应 邀 电 子 讯 息 条 例 》 条 文 下 详 尽 及 确 定 的 法 律 声 明 。

1. 关 于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
2. 申 请 订 用 帐 户
3. 取 用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的 资 料
4.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订 用 帐 户 管 理
5. 使 用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的 资 料
 

 
1. 关 于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
 
* 问 1.1 : 我 的 业 务 涉 及 发 送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,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对 我 的 业 务 有 什 么 影 响 ?

答 : 《 非 应 邀 电 子 讯 息 条 例 》 ( 该 条 例 ) 第 2 阶 段 ( 即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月 廿 二 日 ) 实 施 后 , 除 非 收 讯 人 在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登 记 号 码 之 前 或 之 后 , 同 意 发 送 人 发 送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, 否 则 于 号 码 登 记 十 个 工 作 天 (工 作 天 的 定 义 见 于 该 条 例 第 2 条) 后 , 任 何 人 若 向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( 如 已 设 立) 的 登 记 号 码 发 送 有 关 讯 息 , 即 属 违 犯 《 条 例 》 第 2 部 的 规 定 。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的 定 义 载 于 该 条 例 第 2 条,指 目 的 是 或 目 的 之 一 是 在 任 何 业 务 过 程 中 或 为 促 进 任 何 业 务 而 作 出 下 述 事 宜 的 电 子 讯 息 —

  1. 要 约 供 应 货 品、服 务、设 施、土 地 或 土 地 权 益;
  2. 要 约 提 供 商 业 机 会 或 投 资 机 会;
  3. 宣 传 或 推 广 货 品、服 务、设 施、土 地 或 土 地 权 益;
  4. 宣 传 或 推 广 商 业 机 会 或 投 资 机 会;
  5. 为 货 品、服 务、设 施、土 地 或 土 地 权 益 的 供 应 者 作 宣 传 或 推 广,或 为 货 品、服 务、设 施、土 地 或 土 地 权 益 的 准 供 应 者 作 宣 传 或 推 广;或
  6. 为 商 业 机 会 或 投 资 机 会 的 提 供 者 作 宣 传 或 推 广,或 为 商 业 机 会 或 投 资 机 会 的 准 提 供 者 作 宣 传 或 推 广
如 公 众 于 登 记 册 登 记 号 码 后 , 发 送 人 仍 向 其 发 出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, 公 众 可 向 电 讯 管 理 局( 「 电 讯 局 」 ) 举 报 。 电 讯 局 会 就 涉 嫌 违 规 事 项 进 行 调 查 , 并 可 能 会 向 发 送 人 发 出 执 行 通 知 , 指 示 发 送 人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采 取 合 理 步 骤 纠 正 违 规 事 项 。 任 何 人 如 违 反 有 关 的 执 行 通 知 , 可 处 第 6 级 罚 款 ( 现 为 10 万 元) ; 第 二 次 或 其 后 再 被 定 罪 可 罚 款 50 万 元 。 如 持 续 再 犯 , 则 会 进 一 步 就 持 续 违 规 期 间 每 日 处 以 罚 款 , 可 达 1,000 元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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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 问 1.2 : 共 有 多 少 份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?

答 : 电 讯 局 设 立 三 份 登 记 册 , 分 别 为 传 真 的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( 传 真 登 记 册 ) 、 短 讯 的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( 短 讯 登 记 册 ) 和 预 先 录 制 讯 息 的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( 预 先 录 制 讯 息 登 记 册 ) 。 短 讯 登 记 册 一 般 涵 盖 短 讯 、 多 媒 体 短 讯 及 经 固 网 发 送 的 短 讯 。 预 先 录 制 讯 息 登 记 册 则 一 般 涵 盖 话 音 和 / 或 视 像 来 电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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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 问 1.3 : 公 众 如 何 在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登 记 号 码 ?

答 : 在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登 记 号 码 的 手 续 十 分 简 单 。 登 记 系 统 经 过 自 动 化 , 能 辨 识 来 电 号 码 , 因 此 公 众 人 仕 只 需 以 拟 登 记 于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的 电 话 号 码 致 电 登 记 热 线 ( 对 应 特 定 的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) , 系 统 便 会 辨 识 来 电 号 码 , 再 读 出 号 码 以 便 确 认 。 经 过 按 键 确 认 , 电 话 号 码 就 会 被 登 记 在 对 应 的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上 。 在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生 效 后 ( 即 可 供 下 载 ), 登 记 的 号 码 将 会 于 同 日 完 结 前 列 于 对 应 的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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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 问 1.4 :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、 同 意 清 单 和 取 消 接 收 清 单 之 间 有 何 关 系 ?

答 : 如 发 送 人 取 得 收 讯 人 的 符 合 条 例 定 义 的 有 效 同 意 , 即 使 收 讯 人 已 于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登 记 号 码 , 发 送 人 仍 可 继 续 向 收 讯 人 发 送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。 在 末 被 撤 回 之 前 , 这 种 同 意 仍 被 视 为 有 效 , 因 此 即 使 收 讯 人 在 给 予 同 意 后 , 再 在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登 记 电 话 号 码 , 发 送 人 仍 可 依 据 此 同 意 发 送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。 虽 然 如 此 , 同 意 只 凌 驾 于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的 登 记 , 发 送 人 仍 须 遵 守 该 条 例 的 其 他 条 文 , 由 其 是 该 条 例 第 2 部 的 其 他 发 送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的 规 则 , 包 括 提 供 发 送 人 资 料 、 取 消 接 收 选 项 等 。

如 收 讯 人 向 发 送 人 给 予 同 意 后 , 想 发 送 人 停 止 再 向 其 发 送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, 收 讯 人 必 须 向 发 送 人 提 出 取 消 接 收 要 求 。 换 句 话 说 , 取 消 接 收 要 求 应 被 视 为 撤 回 同 意 , 及 以 后 不 应 发 送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到 其 电 子 地 址 的 表 示 。 如 发 送 人 收 到 收 讯 人 的 同 意 及 取 消 接 收 要 求 , 则 以 最 新 的 指 示 为 准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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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申 请 订 用 帐 户
 
* 问 2.1 : 我 如 何 接 达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所 载 的 资 料 ?

答 : 你 必 须 先 登 入 入 门 网 站 http://tm.dnc.gov.hk , 填 妥 网 上 申 请 表 格 申 请 帐 户 。 在 填 妥 表 格 之 后 , 系 统 会 发 出 电 邮 通 知 要 求 你 提 交 证 明 文 件 , 并 通 知 你 付 款 的 详 情 / 方 法 。 当 电 讯 局 收 到 全 部 所 需 文 件 和 费 用 后 , 便 会 向 你 发 出 启 动 帐 户 的 电 邮 通 知 。 进 行 申 请 程 序 时 , 系 统 会 要 求 你 设 定 用 户 名 称 、 密 码 和 保 安 问 题 , 你 须 使 用 该 用 户 名 称 和 密 码 定 期 登 入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系 统 下 载 登 记 册 。 如 你 忘 记 密 码 , 系 统 将 提 示 你 回 答 保 安 问 题 , 并 在 你 答 对 后 让 你 输 入 一 个 新 的 密 码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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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 问 2.2 : 订 用 帐 户 需 提 供 什 么 证 明 文 件 ?

答 : 视 乎 订 用 者 的 身 份 , 需 提 供 不 同 的 证 明 文 件 。 例 如 以 个 人 名 义 订 用 , 需 提 供 订 用 者 的 身 份 证 副 本 。 以 商 业 名 义 订 用 , 需 提 供 其 有 效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副 本 。 请 参 阅 网 页 http://www.ofta.gov.hk/zh/uem/dnc.html 以 取 得 进 一 步 资 料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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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 问 2.3 : 订 用 费 用 为 何 ?

答 : 三 份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的 订 用 费 相 同 , 使 用 每 份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( 即 传 真 登 记 册 短 讯 登 记 册 预 先 录 制 讯 息 登 记 册 ) 的 年 费 为1,600 港 元 ( 一 年 内 可 无 限 次 下 载 ) 。 换 言 之 , 如 果 想 使 用 三 份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, 每 年 便 须 支 付 4,800 港 元 ( = 1,600 港 元 x 3 ) 。 此 外 , 你 亦 可 以 考 虑 订 用 三 个 月 , 费 用 为 每 份 登 记 册425 港 元 ( 三 个 月 内 可 无 限 次 下 载 ) 。 电 讯 局 可 能 不 时 调 整 上 述 费 用 , 并 就 调 整 费 用 作 出 公 布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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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 问 2.4 : 由 于 业 务 所 需 , 我 需 要 使 用 多 于 一 份 的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。 在 申 请 时 应 怎 么 办 ?

答 : 以 网 上 申 请 表 格 申 请 帐 户 时 , 请 选 择 「 订 用 多 份 登 记 册 」 。 你 毋 须 就 使 用 不 同 登 记 册 另 行 申 请 帐 户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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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 问 2.5 : 我 如 何 支 付 订 用 费 ?

答 : 你 可 以 用 支 票 、 缴 费 灵 或 现 金 支 付 订 用 费 。 电 讯 局 接 纳 你 的 申 请 后 , 会 在 电 邮 通 知 中 列 明 付 款 指 示 。 在 清 缴 所 有 费 用 后 帐 户 才 可 启 用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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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取 用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的 资 料
 
* 问 3.1 : 我 成 功 申 请 了 订 用 帐 户 , 何 时 可 以 下 载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?

答 : 当 电 讯 局 收 到 全 部 所 需 文 件 和 费 用 后 , 便 会 向 你 发 出 启 动 帐 户 的 电 邮 通 知 。 执 行 电 邮 上 所 述 的 帐 户 启 动 程 序 后 , 即 可 下 载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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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 问 3.2 :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使 用 哪 些 档 案 格 式 ?

答 :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以 zip 压 缩 格 式 下 载 。 发 送 人 可 选 择 下 载 只 载 有 电 话 号 码 的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, 或 载 有 电 话 号 码 及 登 记 日 期 的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。 zip 档 案 经 解 压 缩 后 , 原 有 格 式 为 纯 文 字 格 式 , 每 行 载 有 一 个 电 话 号 码 ( 通 常 是 一 个 八 位 数 字 号 码 ) , 或 一 个 电 话 号 码 及 登 记 日 期 资 料 , 以 逗 号 分 隔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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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 问 3.3 :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的 更 新 频 率 为 何 ?

答 :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由 凌 晨 零 时 至 晚 上 十 时 五 十 九 分 接 受 公 众 登 记 , 每 日 会 在 晚 上 十 一 时 至 凌 晨 零 时 更 新 。 在 更 新 时 段 内 , 将 不 能 下 载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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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 问 3.4 : 我 应 每 隔 多 久 便 下 载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一 次 ?

答 : 请 留 意 ,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内 的 号 码 由 登 记 后 的 第 十 个 工 作 天 起 受 条 例 保 障 , 除 非 发 送 人 取 得 收 讯 人 的 同 意 , 否 则 不 得 再 向 该 号 码 发 送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。 我 们 亦 鼓 励 你 更 频 密 地 下 载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, 以 及 清 理 你 的 致 电 号 码 资 料 库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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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 问 3.5 :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是 否 全 日 24 小 时 均 可 下 载 ?

答 : 不 是 。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每 日 于 深 夜 十 一 时 至 凌 晨 零 时 暂 停 下 载 , 以 便 系 统 更 新 登 记 册 内 的 记 录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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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 问 3.6 : 我 可 否 使 用 自 动 手 稿 程 式 或 屏 幕 重 播 工 具 , 自 动 下 载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?

答 : 为 避 免 在 未 获 授 权 下 取 用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, 系 统 设 有 CAPTCHA 质 疑 / 应 答 测 试 。 该 测 试 透 过 随 机 产 生 、 无 关 系 、 变 形 而 只 能 靠 肉 眼 分 辨 的 图 像 化 文 字 , 以 免 帐 户 和 密 码 被 自 动 手 稿 程 式 探 查 。 因 此 你 不 能 把 下 载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的 手 续 自 动 化 。 不 过 , 倘 若 你 有 自 动 登 入 和 下 载 的 营 运 需 要 , 我 们 可 按 个 别 帐 户 的 情 况 作 出 特 别 安 排 , 以 便 进 行 自 动 化 。 如 需 作 出 此 等 安 排 , 请 向 电 邮 地 址 提 交 申 请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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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 问 3.7 : 如 何 得 知 我 下 载 的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没 有 讹 误 ?

答 : 为 确 保 你 下 载 的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没 有 讹 误 , 各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均 附 有 一 个 「 校 验 和 」 档 案 , 内 载 zip 档 案 的 「 MD5 」 校 验 和 值 。 通 过 使 用 MD5 档 案 完 整 性 核 查 工 具 , 你 可 根 据 校 验 和 档 案 的 内 容 核 实 下 载 档 案 的 完 整 性 。 这 是 一 项 重 要 的 步 骤 , 确 保 下 载 的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没 有 因 为 经 过 互 联 网 传 送 而 出 现 讹 误 。 网 站 将 提 供 核 查 和 比 较 校 验 和 档 案 的 程 序 , 以 确 保 你 下 载 的 档 案 没 有 讹 误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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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 问 3.8 : 我 只 向 少 数 电 话 号 码 发 送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。 我 可 以 使 用 什 么 设 施 过 滤 我 清 单 上 的 号 码 而 毋 须 下 载 整 个 登 记 册 以 作 清 理 ?

答 : 在 http://tm.dnc.gov.hk 网 站 , 我 们 提 供 一 个 即 时 网 上 号 码 核 查 设 施 。 你 可 以 选 择 拟 询 问 的 登 记 册 , 然 后 逐 一 输 入 号 码 。 系 统 将 显 示 你 输 入 的 号 码 是 否 已 经 登 记 。 这 个 界 面 每 次 只 可 核 查 一 百 个 号 码 。 如 要 清 理 大 型 资 料 库 , 应 下 载 整 个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以 作 清 理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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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订 用 帐 户 管 理
 
* 问 4.1 : 在 申 请 新 帐 户 时 , 提 供 保 安 问 题 有 何 作 用 ?

答 : 倘 若 遗 失 密 码 , 保 安 问 题 将 协 助 你 重 设 密 码 。 请 在 登 入 画 面 按 入 「 忘 记 密 码 」 图 标 , 然 后 系 统 将 提 示 你 回 答 保 安 问 题 。 如 果 答 对 , 你 将 可 输 入 一 个 新 密 码 以 取 代 旧 密 码 。 新 密 码 将 于 下 一 次 登 入 http://tm.dnc.gov.hk 时 生 效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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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 问 4.2 : 我 忘 记 了 密 码 , 亦 未 能 回 答 保 安 问 题 。 我 怎 样 可 以 登 入 帐 户 ?

答 : 如 你 忘 记 密 码 , 亦 未 能 回 答 保 安 问 题 , 便 无 法 登 入 http://tm.dnc.gov.hk 的 帐 户 。 请 将 你 的 帐 户 名 称 、 公 司 名 称 、 电 话 或 传 真 号 码 , 连 同 证 明 文 件 ( 例 如 商 业 登 记 ) 传 真 至 电 讯 局 ( 传 真 号 码 : 3155 0976 ) 。 经 认 证 后 , 电 讯 局 将 以 传 真 或 电 话 ( 视 乎 何 者 安 全 性 较 高 ) 通 知 你 限 用 一 次 的 新 密 码 。 下 一 次 以 限 用 一 次 的 新 密 码 登 入 时 , 你 需 要 立 即 更 改 密 码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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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 问 4.3 : 我 怎 样 可 以 核 查 帐 户 的 订 用 期 ?

答 : 在 登 入 http://tm.dnc.gov.hk 后 , 你 可 于 「 帐 户 状 况 」 选 单 随 时 核 查 订 用 期 和 续 期 选 项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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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 问 4.4 : 我 可 否 在 现 有 订 用 期 届 满 前 申 请 续 期 ?

答 : 可 以 。 你 可 于 订 用 期 届 满 前 随 时 续 期 。 在 成 功 续 期 后 , 新 的 订 用 期 将 相 应 延 长 而 不 会 重 叠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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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 问 4.5 : 会 否 有 任 何 通 知 , 提 示 我 订 用 期 即 将 届 满 ?

答 : 在 订 用 期 届 满 前 一 个 月 , 系 统 会 开 始 就 订 用 期 届 满 向 用 户 发 出 电 邮 提 示 。 电 邮 提 示 将 每 星 期 向 用 户 发 出 一 次 , 直 至 订 用 期 届 满 或 用 户 续 期 , 以 较 早 的 期 间 为 准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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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 问 4.6 : 帐 户 到 期 后 将 如 何 处 置 ?

答 : 在 帐 户 到 期 后 的 两 个 月 内 , 虽 然 不 能 下 载 任 何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, 但 你 仍 然 可 以 登 入 入 门 网 站 http://tm.dnc.gov.hk 。 下 载 功 能 将 于 清 缴 续 期 费 用 后 重 新 启 用 。 如 欲 维 持 订 用 帐 户 , 则 宜 于 订 用 期 届 满 后 两 个 月 内 提 出 续 期 申 请 和 缴 交 续 期 费 用 。 否 则 , 你 的 帐 户 将 被 取 消 。 帐 户 一 旦 被 取 消 , 你 将 无 法 登 入 http://tm.dnc.gov.hk 。 日 后 如 欲 申 请 帐 户 , 你 须 以 新 申 请 人 的 身 分 进 行 网 上 申 请 程 序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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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 使 用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的 资 料
 
* 问 5.1 : 下 载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后 , 我 是 否 仍 要 备 存 公 司 内 部 的 取 消 接 收 清 单 ?

答 :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的 目 的 是 为 电 子 地 址 的 登 记 使 用 者 提 供 方 便 的 方 法 , 让 他 们 可 通 知 所 有 发 送 人 他 们 不 愿 在 其 电 子 地 址 接 收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。 但 收 讯 人 亦 可 向 个 别 发 送 人 发 出 取 消 接 收 要 求 , 表 明 他 们 不 愿 在 其 电 子 地 址 接 收 此 发 送 人 的 讯 息 , 而 发 送 人 须 依 从 该 条 例 第 10 条 所 述 , 遵 从 这 些 取 消 接 收 要 求 。 因 此 , 除 下 载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以 清 理 你 的 致 电 号 码 资 料 库 外 , 你 亦 须 备 存 内 部 取 消 接 收 清 单 , 并 于 每 次 发 送 讯 息 前 按 照 清 单 清 理 你 的 致 电 号 码 资 料 库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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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 问 5.2 : 我 的 公 司 向 其 他 公 司 提 供 市 场 推 广 服 务 。 我 们 能 否 使 用 自 己 的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订 用 帐 户 , 为 其 他 公 司 清 理 电 子 地 址 清 单 , 以 及 发 送 讯 息 ?

答 : 可 以 , 但 你 只 可 以 把 下 载 的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用 作 清 理 用 途 , 不 得 把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转 交 其 他 人 / 公 司 。

条 例 第 58 (2) 条 规 定 , 除 确 定 电 子 地 址 的 登 记 使 用 者 是 否 不 愿 在 该 电 子 地 址 接 收 非 应 邀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外 , 不 得 使 用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的 资 料 作 其 他 目 的 。 故 此 , 任 何 人 使 用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作 其 他 目 的 , 即 属 犯 罪 , 可 处 罚 款 100 万 元 及 监 禁 五 年 。

另 外 ,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的 订 用 条 款 禁 止 转 售 或 重 新 分 发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。 故 此 , 准 许 他 人 使 用 或 重 新 分 发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, 将 招 致 民 事 及 可 能 招 致 刑 事 法 律 责 任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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