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电 讯 管 理 局
职 位 (1) : 客 户 服 务 主 任( 非 公 务 员 职 位 空 缺 )
薪 金 : 月 薪 港 币 12,000 元 至 17,000 元 , 视 乎 学 历 及 工 作 经 验 而 定
入 职 条 件 :
申 请 人 须 :
| A. |
- 本 港 大 学 颁 授 的 学 士 学 位 , 或 同 等 学 历 ;
- 香 港 中 学 会 考 中 国 语 文 科 和 英 国 语 文 科 成 绩 达 第 三 等 级 或 以 上 ( 在 2007 年 之 前 的 香 港 中 学 会 考 中 国 语 文 科 和 英 国 语 文 科 ( 课 程 乙 ) 成 绩 达 D 级 或 以 上 ) , 或 同 等 学 历 ; 以 及
- 最 少 两 年 客 户 服 务 及 / 或 处 理 投 诉 经 验 ;
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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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. |
- 香 港 高 级 程 度 会 考 两 科 及 格 , 或 同 等 学 历 ;
- 香 港 中 学 会 考 中 国 语 文 科 和 英 国 语 文 科 成 绩 达 第 三 等 级 或 以 上 ( 在 2007 年 之 前 的 香 港 中 学 会 考 中 国 语 文 科 和 英 国 语 文 科 ( 课 程 乙 ) 成 绩 达 D 级 或 以 上 ) , 或 同 等 学 历 , 另 加 一 科 及 格 ; 以 及
- 最 少 四 年 客 户 服 务 及 / 或 处 理 投 诉 经 验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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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 :
申 请 人 须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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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A) |
态 度 积 极 、 具 信 心 处 理 复 杂 的 投 诉 个 案 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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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B) |
能 在 压 力 下 工 作 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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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C) |
操 流 利 英 语 和 粤 语 , 通 晓 普 通 话 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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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D) |
良 好 的 电 脑 软 件 ( 例 如 Word 、 Excel 和 电 邮 ) 应 用 知 识 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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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E) |
英 文 和 中 文 文 书 处 理 速 度 分 别 达 每 分 钟 30 字 和 20 字 者 较 佳 ; 以 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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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F) |
对 本 地 电 讯 服 务 有 认 识 者 更 佳 。 |
初 步 入 选 的 应 征 者 须 参 加 中 英 文 笔 试 和 打 字 测 试 。
职 责 :
客 户 服 务 主 任 负 责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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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A) |
处 理 消 费 者 对 电 讯 营 办 商 的 投 诉 、 以 口 头 和 书 面 形 式 解 答 公 众 查 询 , 并 须 与 内 部 职 员 协 调 和 拟 备 回 覆 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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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B) |
执 行 一 般 办 公 室 工 作 ; 以 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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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C) |
负 责 接 待 处 工 作 。 |
职 位 (2) : 行 政 助 理 ( 非 公 务 员 职 位 空 缺 )
薪 金 : 月 薪 港 币 9,000 元
入 职 条 件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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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A) |
香 港 中 学 会 考 中 国 语 文 科 和 英 国 语 文 科 成 绩 达 第 二 等 级 或 以 上 ( 在 2007 年 之 前 的 香 港 中 学 会 考 中 国 语 文 科 和 英 国 语 文 科 ( 课 程 乙 ) 成 绩 达 E 级 或 以 上 ) , 或 具 同 等 学 历 , 以 及 三 科 及 格 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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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B) |
英 文 和 中 文 文 书 处 理 速 度 分 别 达 每 分 钟 30 字 和 20 字 者 较 佳 ( 注 : 初 步 入 选 的 应 征 者 须 接 受 打 字 测 试 ) 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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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C) |
精 通 电 脑 软 件 , 例 如 Word 、 Excel 、 PowerPoint 和 电 邮 应 用 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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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D) |
有 至 少 一 年 相 关 工 作 经 验 ; 以 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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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E) |
有 一 定 普 通 话 基 础 者 将 获 优 先 考 虑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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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 责 :
行 政 助 理 负 责 下 述 其 中 一 项 或 多 项 范 畴 的 文 书 及 秘 书 工 作 :
一 般 行 政 支 援 工 作 、 秘 书 服 务 、 档 案 管 理 、 处 理 牌 照 申 请 、 编 制 统 计 资 料 、 处 理 投 诉 / 公 众 查 询 、 接 待 等 。 |
职 位 (3) : 外 勤 员 ( 非 公 务 员 职 位 空 缺 )
薪 金 : 日 薪 港 币 450 元 ( 每 日 九 小 时 工 作 )
入 职 条 件 :
申 请 人 须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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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A) |
中 五 程 度 , 懂 简 单 英 语 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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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B) |
持 有 效 驾 驶 执 照 ( 香 港 驾 驶 执 照 车 辆 类 别 代 号 1 及 2 ) 至 少 五 年 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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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C) |
持 有 效 电 业 工 程 人 员 注 册 证 明 书 ( 工 程 级 别 A ) 者 优 先 ; 以 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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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D) |
过 去 两 年 内 至 少 有 一 年 驾 驶 经 验 者 ( 尤 其 是 接 载 乘 客 的 经 验 ) 将 获 优 先 考 虑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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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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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A) |
外 勤 员 可 能 需 要 轮 班 工 作 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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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B) |
请 把 符 合 上 述 ( B ) 及 ( C ) 项 要 求 的 证 明 文 件 夹 附 于 申 请 表 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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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C) |
初 步 入 选 的 应 征 者 须 参 加 一 个 简 单 的 技 能 测 试 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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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D) |
初 步 入 选 的 应 征 者 可 能 须 提 供 由 香 港 警 务 处 发 出 的 扣 分 纪 录 副 本 ; 以 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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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E) |
在 聘 用 前 , 应 征 者 须 考 获 驾 驶 政 府 车 辆 的 执 照 。 |
职 责 :
外 勤 员 负 责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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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A) |
驾 驶 车 辆 , 以 接 载 乘 客 及 运 送 文 件 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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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B) |
清 洁 和 维 修 车 辆 ; 以 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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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C) |
按 指 示 处 理 简 单 的 办 公 室 文 书 职 务 及 办 公 室 工 作 。 |
聘 用 条 款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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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A) |
职 位 (1) 获 取 录 者 将 按 为 期 两 年 的 非 公 务 员 合 约 条 款 聘 任 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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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B) |
职 位 (2) 获 取 录 者 将 按 为 期 一 年 的 非 公 务 员 合 约 条 款 聘 任 ;
以 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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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C) |
职 位 (3) 获 取 录 者 将 接 受 三 个 月 试 用 期 , 其 后 按 为 期 一 年 的 非 公 务 员 合 约 条 款 聘 任 。 |
续 约 与 否 视 乎 受 聘 者 的 工 作 表 现 及 届 时 本 局 的 服 务 需 要 而 定 。 受 聘 者 如 圆 满 地 完 成 合 约 , 将 可 获 发 约 满 酬 金 。 该 笔 酬 金 , 连 同 政 府 根 据 《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条 例 》 的 规 定 为 受 聘 者 向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所 作 的 供 款 , 将 相 等 于 合 约 期 内 所 得 底 薪 总 额 的 10% 。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, 受 聘 者 可 获 给 予 不 低 于 《 雇 佣 条 例 》 规 定 的 休 息 日 、 法 定 假 期 、 年 假 、 分 娩 假 期 和 疾 病 津 贴 。
申 请 手 续 : 申 请 表 格 〔 G.F. 340 ( 3/2008 修 订 版 ) 〕 可 向 民 政 事 务 总 署 各 区 民 政 事 务 处 谘 询 服 务 中 心 或 劳 工 处 就 业 科 各 就 业 中 心 索 取 。 该 表 格 也 可 从 公 务 员 事 务 局 互 联 网 站
( http://www.csb.gov.hk ) 下 载 。 申 请 人 必 须 另 页 列 出 过 往 的 工 作 纪 录 , 详 细 介 绍 其 相 关 经 验 及 技 能 , 并 在 信 封 面 注 明 申 请 的 职 位 , 连 同 填 妥 的 G.F. 340 表 格 于 截 止 日 期 或 之 前 送 交 下 列 地 址 。 申 请 人 如 获 选 参 加 面 试 , 通 常 会 在 截 止 申 请 日 期 后 约 六 至 八 个 星 期 内 接 到 通 知 。 如 申 请 人 未 获 邀 参 加 面 试 , 则 可 视 作 已 经 落 选 。 如 有 查 询 , 请 致 电 下 列 电 话 号 码 。
地 址 及 查 询 电 话 : 香 港 湾 仔 皇 后 大 道 东 213 号 胡 忠 大 厦 29 楼 电 讯 管 理 局 人 事 组 ( 职 位 (1) 及 职 位 (3) : 2961 6720 ; 职 位 (2) : 2961 6364 ) 。
截 止 申 请 日 期 : 2010 年 3 月 23 日
刊 登 职 位 的 报 章 : Recruit ( 2010 年 3 月 9 日 及 2010 年 3 月 16 日 )
附 注 :
- 非 公 务 员 职 位 并 不 是 公 务 员 编 制 内 的 职 位 。 应 征 者 如 获 聘 用 , 不 会 按 公 务 员 聘 用 条 款 和 服 务 条 件 聘 用 。 获 聘 的 应 征 者 并 非 公 务 员 , 并 不 会 享 有 获 调 派 、 晋 升 或 转 职 至 公 务 员 职 位 的 资 格 ;
- 除 另 有 指 明 外 , 获 聘 的 应 征 者 必 须 是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;
- 入 职 薪 酬 、 聘 用 条 款 及 服 务 条 件 应 以 获 聘 时 的 规 定 为 准 ;
- 政 府 的 政 策 , 是 尽 可 能 安 排 残 疾 人 士 担 任 适 合 的 职 位 。 残 疾 人 士 申 请 职 位 , 如 其 符 合 入 职 条 件 , 无 须 再 经 筛 选 , 便 会 获 邀 参 加 面 试 / 笔 试 ;
- 持 有 本 港 以 外 学 府 及 非 香 港 考 试 及 评 核 局 颁 授 的 学 历 人 士 亦 可 申 请 , 惟 其 学 历 必 须 经 过 评 审 以 确 定 是 否 与 职 位 所 要 求 的 本 地 学 历 水 平 相 若 。 有 关 申 请 人 须 邮 寄 修 业 成 绩 副 本 及 证 书 副 本 到 上 述 查 询 地 址 ; 以 及
- 本 栏 内 的 非 公 务 员 职 位 空 缺 资 料 , 也 可 于 互 联 网 上 的 香 港 政 府 一 站 通 内 阅 览 , 网 址 如 下 :http://www.gov.hk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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